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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海事法治论坛圆桌会议暨中国海事法治论坛(2018)在北京成功举行

文章来源: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发表时间:2018-09-21 14:46:04

首届海事法治论坛圆桌会议暨中国海事法治论坛(2018)在北京成功举行

会议现场

2018年9月2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主办、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承办的首届海事法治论坛圆桌会议暨中国海事法治论坛(2018)在北京成功举行。来自海事司法、仲裁机构、高校、律所以及外贸、航运、港口企业等约80余名业内代表出席了论坛,并围绕《海商法》修订这一主题展开深入探讨。本次致辞阶段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刘敬东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莫纪宏致欢迎辞。 议题一为“《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王淑梅主持。中国海仲副秘书长兼仲裁院副院长陈波博士在发言中呼吁,在修改我国《海商法》时,应仿照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海商法,增加进出我国港口的提单产生的纠纷强制在我国诉讼或仲裁以及强制适用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她指出,在航运实践中,许多国家的法院倾向于保护本国的管辖权,往往不会轻易认定提单中外国管辖条款的有效性,其主要原因在于货主到遥远的管辖地诉讼所导致的不便以及适用外国法有可能减轻承运人的责任。但由于国际海事合同中包括租约和提单中约定的仲裁地通常都为英国伦敦,且英国为仲裁大国和仲裁强国,英国法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则更加宽容,通常都倾向认定为有效。我国司法实践当前对于仲裁的态度也愈发友好,故未来我国法院想否定提单、租约以及提单并入租约中的仲裁条款效力的可能性将越来越小。因此,建议借鉴当今世界的新立法趋势,即通过本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强制适用来否定外国仲裁和法院的管辖:在承认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同时,赋予租约/提单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突破提单仲裁条款的限制,选择我国海事法院及海事仲裁机构的权利,进而加强对我国航运企业及货主权益的保护,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打下坚实的立法基础。

首届海事法治论坛圆桌会议暨中国海事法治论坛(2018)在北京成功举行

陈波副秘书长发言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副会长蔡家祥、中国船东协会常务副会长张守国、中国港务协会常务副会长陈英明、商务部条约法律司综合处处长谢伟、最高院民四庭主审法官黄西武、大连海事大学特聘教授张永坚、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玉泉、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国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教授张丽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庆明等亦在本环节进行了发言。交通运输部法制司魏东司长进行了总结。议题二为“《海商法》的回顾与展望”,由大连海事大学特邀教授张永坚主持,上海海事大学教授尹东年、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教授司玉琢分别回顾了海商法的制定过程,对当前立法提出了建议,回应了相关业界代表提出的问题。鉴于两位教授对我国海商法事业作出的贡献,与会者以热烈的掌声向两位教授表达崇高的敬意。 议题三为“内河运输和内河船舶相关法律问题”,由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叶红军主持,武汉海事法院院长吕小武、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傅廷中、最高院民四庭审判长余晓汉、招商局集团交通物流事业部/北京总部副部长杨运涛、长江航运管理局原副局长韦之杰、武汉航运交易所负责人苏建国、黑龙江航务管理局法规处处长黄建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朱广新围绕内河航运立法的迫切性、重要性、内河运输的概念定义等问题进行了发言。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初北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蒋跃川、武汉海事法院研究室主任侯伟在自由发言环节回应了与会者提出的问题。会议总结发言阶段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文广主持,王淑梅副庭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进行总结讲话。 本次会议通过业界代表与课题修改组直接对话的形式,直面剖析海商法修改的现实需求与立法技术等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海商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加深实务界与学术界相互的沟通和交流,赢得了与会者的高度评价。中国海仲作为我国唯一以海事海商、交通物流为特色的专业国家级海事仲裁机构,积极参与我国海商法修法工作,多次组织业界人士参与研讨,为课题组贡献智慧。中国海仲还将继续参与“海事法治圆桌会议”等专业论坛,不断放大公共法律服务功能,助力“海洋强国”“交通强国”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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