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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争议解决机制

文章来源: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发表时间:2018-12-05 16:10:58

2018年12月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京举办“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座谈会”,在会上同时发布《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调解机构的通知》,中国海仲等五家国内知名仲裁机构正式被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中国海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争议解决机制

会议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以下简称“民四庭”)庭长张勇健主持会议,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民四庭副庭长高晓力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则》”)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调解机构负责人出席座谈会并发言。根据《程序规则》,中国海仲受理的标的额人民币3亿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保全的,应当由中国海仲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规定提交国际商事法庭。裁决作出后,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执行或者撤销仲裁裁决。 中国海仲副秘书长陈波博士受邀出席本次座谈会,她表示,中国海仲在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方面坚持创新,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仲裁规则中,中国海仲就规定了仲裁中的调解以及调解+仲裁的特色实践,在2018年发布的《调解规则》中又创造性地设计了“邀请调解”程序;此外,中国海仲还与海事局、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相继合作,以专家调解代替行政调解,同时还开创了具有行业示范效应的委托调解机制,先后与上海、广州海事法院签订委托调解协议,调解成功率超过60%。关于仲裁机构应该如何与国际商事法庭相对接,她建议可以充分借鉴委托调解机制,在调解成功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达成仲裁协议,由仲裁机构直接出具调解书或和解裁决。可借鉴迪拜国际商事法庭的经验,将判决书转化为仲裁裁决以获得域外的可执行性。她最后表示,中国海仲愿发挥自身的专家优势和国际化优势,尽全力配合国际商事法庭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出席会议并作总结讲话。他指出,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作出的重大举措,对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他强调,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机构,要充分认识构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重大意义,加快建立健全国际商事案件审理机制,大力做好宣传推广工作,进一步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深化相互之间交流协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努力形成合力,携手把国际商事法庭各项工作引向深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 作为我国唯一一个国字头专业海事仲裁机构,无论是在以往国家的改革开放、对外贸易发展的过程中,还是未来“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建设中,中国海仲在助力我国国际化营商环境、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独特和重要价值和作用都是其他仲裁机构不能替代的。在被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之后,中国海仲将继续放大公共法律服务功能,积极利用中国海仲国内外仲裁员的专家优势,主动服务国际商事法庭和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吸引更多当事人在中国进行仲裁,努力把中国打造成为国际海事仲裁中心、航运纠纷解决的“首选地”和海事仲裁规则创新的“策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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