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撤案仲裁费用的退费规定
为了规范仲裁案件撤案时仲裁费用的退费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仲裁案件退费的一般规定
1、仲裁庭组成前撤案的,案件受理费的全部和案件处理费的50%退回。
2、仲裁庭组成后至开庭前撤案的,案件受理费的50%和案件处理费的50%退回,但收取的仲裁费用最低不少于6100元人民币。
3、仲裁庭开庭后撤案的,一般不予退费。情况特殊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案件处理费可视具体情况酌退,但所退费用不高于处理费的20%。
第二条 因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而撤案或当事人无故不参加开庭的退费
仲裁案件开庭审理前,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作出无权管辖决定而撤案的,受理费和处理费的80%退回。
仲裁案件开庭审理后,因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而撤案的,根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和仲裁庭审理案件所进行的程度和工作量以及当事人本身的责任,退费金额不超过受理费和处理费的70%。
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视为自动撤案或自动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不予退费。
第三条 适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其他规则的案件退费
适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渔业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等案件的退费,按照本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经贸仲委和海仲委第十七届委员会第七次主任联席会议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海仲委仲裁院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