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立案材料指引
为提高立案服务效率、保障立案服务秩序、提升当事人的立案服务体验,本会结合当事人的反馈意见和建议,根据仲裁实践的需要,特制定本指引,以便当事人以更加清晰明了的方式准备申请仲裁的相关材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行使申请仲裁的权利。
本指引用于当事人在线预约后,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案件材料前的准备与自查,本会将在收到当事人准备的申请仲裁材料后及时处理案件接收与受理事宜。
如需查阅本会电子文书模板,请登录本会官网:www.cmac.org.cn,点击菜单栏“仲裁”进入“仲裁文书”界面,进行下载和填写。
一、申请仲裁的材料内容
(一) 仲裁申请书
【注】仲裁申请书有误可以手写修改,所有手写改动须有权签字人签字、签日期。
当事人及代理人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请人)
1.自然人:
须写明姓名、身份证号。(信息应与身份证、户籍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保持一致);
须写明地址及联系方式。如:身份证载明地址、实际居住地、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或其他地址;手机、座机、邮箱等。
2.法人或其他组织:
须写明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信息应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营业执照等官方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
须写明联系方式及地址。如:工商登记地址、实际经营地、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 其他地址;手机、座机、传真、邮箱等。
3.代理人:
须写明代理人姓名、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邮箱等。
4.仲裁依据
列明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包括所涉及的合同名称、签订日期、合同编号及仲裁条款的具体表述等要素)。
5.仲裁请求
写明各项仲裁请求争议金额的币种;利息、违约金等请求金额须注明:计算起止日期、计算标准。
6.事实与理由
须写明与被申请人直接相关的基本事实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合同依据,内容应简洁明确,有逻辑。
7.签章、落款
落款处须有申请人签字/盖章,并签署日期。
(二)当事人主体及授权材料
1. 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1.1 自然人
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2 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事业证照(外国籍公司、法人组织可提供注册登记文件)。
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须盖章、注明日期。
2. 授权委托书
须写明代理人姓名、送达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须为“仲裁”的授权委托,避免套用诉讼格式,不可出现与“诉讼”相关的表述。须写明具体权限,不可只写“特别/一般/全权代理”。须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立案阶段非必须)。
3. 被申请人主体材料
3.1 自然人
须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信息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3.2 法人或其他组织
须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证明文件。
(三)证据材料
1. 证据清单/证据目录
请勿将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列在证据清单中;须提交仲裁协议或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 须列明所提交的证据名称、页码范围、证明对象;须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写明日期;清单上所列的证据,须与所附证据材料相互对应、保持页码一致。请勿将申请阶段无法提交的证据提前写在清单上。
2.具体的证据材料
须提交仲裁协议或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复印件;所有证据须连续标明页码,并将页码范围标注在证据材料清单上。
(四)当事人送达信息确认书
请填写申请人一方优先联系人的姓名、电话、送达地址;申请人若掌握除申请书以外关于被申请人的新地址或联系方式,应填写在此确认书中;须有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
二、材料份数
简易程序(包括争议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式三套;普通程序(包括争议金额>200 万元人民币、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约定三人庭审理的案件)一式五套。
被申请人每增加一人,在上述基础上,份数相应增加一套。若申请财产保全,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书一式两份(注明“此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并转XX法院”),并另再增加一套完整仲裁材料(财产保全具体事宜以相关法院要求为准,请及时咨询相关法院,同时明确法保全材料寄送给法院的准确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