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网上视频庭审规范(试行)》
为高效推进案件程序,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的规定,现就视频庭审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第一条 对于适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案件,由当事人申请并经仲裁庭同意,或由仲裁庭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决定,可以采取网上视频方式开庭审理。对于适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的案件,经仲裁庭决定,可以采取网上视频方式开庭审理。
第二条 视频庭审应严格保密。禁止未经当事人授权或仲裁庭准许的非案件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视频庭审。
第三条 专用账号和密码是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在本会视频庭审平台参与庭审的身份标识。
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应当妥善保管本会视频庭审平台专用账号和密码,不得授意他人使用其专用账号和密码冒充本人参加庭审。他人不得冒充当事人或者其他庭审参与人登录本会视频庭审平台参加庭审。
第四条 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应使用自己的专用账号登录本会视频庭审平台参加庭审。
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使用专用账号登录本会视频庭审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本会视频庭审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专用账号非因自身原因被盗用的除外。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应当在庭审前两日内登录本会视频庭审平台进行庭前测试,并确保庭审时网络稳定、畅通,视频画面清晰,音频传输顺畅等。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应当选择保密性强、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不得在网吧、商场、广场等公开、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或有损庭审保密性及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
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应提前向仲裁委员会告知其参加视频庭审的具体地点。
第七条 当事人应于庭审前提交出庭人员名单、授权委托手续及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供交换与核对。
庭审时,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通过视频设备在线展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仲裁庭可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系统生物特征识别等在线方式核验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第八条 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原则上应同时在线参加庭审。
第九条 经有效送达,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庭审时不参加视频庭审的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视频庭审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经有效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庭审时不参加视频庭审的,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视频庭审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参加视频庭审,应当仪表整洁、规范,文明着装。禁止穿着吊带背心、跨栏背心、睡衣等有损庭审严肃性的服饰参加庭审。禁止驾驶交通工具时参加庭审。禁止在醉酒等精神状态异常情况下参加庭审。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应当确保头面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应当保持通讯设备静音或关闭,服从仲裁庭的指挥,尊重庭审礼仪,遵守庭审纪律,举止得体,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随意站立或走动;(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故意脱离视频画面;(五)录音录像;(六)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传播部分和/或全部庭审和/或与庭审相关的活动;(七)贬损他人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八)允许非庭审参与人在视频庭审现场旁听、讨论和提供庭审建议;(九)其他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仲裁庭同意或决定,证人、专家、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庭审参与人可登录视频庭审平台参加庭审。
证人、专家、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应在仲裁庭指定或认可的场所参加视频庭审,原则上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于同一场所参加庭审。上述庭审参与人根据仲裁庭的要求完成相应庭审程序后,应退出视频庭审,不得继续旁听。
第十三条 经征求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的意见,庭审笔录可通过本会视频庭审平台电子签名功能或其他适当的方式签署。
第十四条 本规范不构成《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的一部分,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21年10月1日修订通过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