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贸促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更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履行业务职能。
二、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授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的情形包括:
1. 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人选择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提交仲裁申请的;
2.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仲裁的;
3.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上海或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所在地仲裁的;
三、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和/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海事仲裁院仲裁的,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
经批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已同步调整,具体可查阅http://www.cmac.org.cn/arbitration/仲裁规则。
四、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10号汤臣金融大厦13层
邮编:200122
电话:021-58200329(总机)
传真:021-50810965
特此公告。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