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仲裁法》通过后全国首例“约定指定机构”的临时仲裁案件在上海临港新片区审结,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仲)上海总部作为约定的指定机构为该案提供服务。
该案申请人为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航运企业,被申请人为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航运企业。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国际进口货物运输协议》产生运杂费纠纷,选择通过临时仲裁解决争议。2025年12月16日,双方当事人约定中国海仲上海总部作为本仲裁案件的“指定机构”,并共同选定了独任仲裁员。中国海仲上海总部作为指定机构,为案件顺利审结提供了协调开庭场地、安排庭审速记、案卷管理等多项程序性服务。2025年12月19日,该案在上海开庭审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双方当庭达成了和解协议。仲裁庭随后作出了临时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作出当日,依据临时仲裁裁决向申请人履行了付款义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2025年9月12日修订通过的新《仲裁法》首次正式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可适用于涉外海事纠纷或者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区域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是新《仲裁法》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本案双方均系注册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案涉货物系从境外进口至上海,符合新《仲裁法》规定的临时仲裁适用情形。该案通过“借力”中国海仲上海总部提供的专业临时仲裁服务,确保了案件审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由仲裁机构作为“指定机构”提供临时仲裁服务这种模式,为未来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临时仲裁“服务外包”解决方案,为新《仲裁法》实施后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临时仲裁实践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海仲经验”。
中国海仲一直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在临时仲裁的规则与实践探索上走在前面做表率。2022年3月,中国海仲联合中国海商法协会发布《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并配套发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填补规则空白,相互协同在国内率先开展临时仲裁服务,有效推动临时仲裁制度落地。2023年6月,中国海仲作为指定机构提供必要管理服务的国内首起临时仲裁案件顺利审结,积累了重要的实践经验。2023年9月起,中国海仲还先后在福建、浙江、山东、辽宁、广西、广东、云南等7个自贸试验区发布临时仲裁指南,持续助力临时仲裁制度完善。本次由中国海仲提供指定机构服务的新《仲裁法》通过后首例临时仲裁案的成功审结,是中国海仲协同行业力量、践行仲裁制度创新、拓宽仲裁服务内容的又一次生动实践,对促进临时仲裁在我国的实践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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