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国海仲作为唯一以海事海商、交通物流争议解决为特色的国家级专业仲裁机构,近七十载深耕国际海事仲裁实践,持续提升中国海事仲裁的专业性、公信力与国际影响力,为全球海事海商争议解决贡献中国智慧。
自2026年7月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仲)通过官方网站与微信公众号,定期、持续推送典型海事海商仲裁案例,全景展现供应链上下游及配套服务、航运贸易、海商物流、跨境电商等领域的争议解决实践,展示裁判逻辑和规则适用,为市场主体防范风险提供实操指引,深化中外海事仲裁专业互鉴。
导读
本案选自中国海仲于2026年6月发布的《从仲裁典型案例透视供应链争议解决报告》,是一起因清洁提单保函引发的典型纠纷。
在本案中,供应链服务公司(被申请人)向航运公司(申请人,一家中国香港的公司)出具《担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申请人因签发清洁提单遭收货人货损索赔后,依据《担保函》向被申请人追偿相关损失。双方就《担保函》效力、货损原因及赔偿范围产生争议。仲裁庭经审理认定案涉保函为善意保函且合法有效,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全部合理损失。
关键词:【清洁提单保函效力】【善意保函】【供应链履约】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多个航次租船合同,约定运输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适用FIOST条款,其中某航次由指定M轮承运5,038吨货物,从中国C港运至意大利N港。
2022年6月货物装船时,大副收据批注184个编织袋装船前外包装存在破损。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担保函》,书面保证收货人认可货物实际状况,并承诺赔偿申请人因签发清洁提单产生的一切损失,申请人据此为被申请人签发清洁提单。
2022年8月货物抵达目的港卸货,现场发现162袋编织袋破损、内装货物撒漏,2023年8月收货人就货损事宜向申请人提起索赔诉讼。2024年10月,申请人与收货人达成和解,确认其中103袋货损为装船前破损所致,申请人依和解协议向收货人支付45,000美元赔偿款。此外,申请人为处理货损核查及后续追偿事宜,支出目的港通代及检验费8,283.33美元、律师费用人民币25,000元。申请人据此提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因收货人索赔而遭受的损失及利息、因在目的港聘请通代及检验师而支付的费用损失及利息、律师费及仲裁费。
争议焦点和仲裁庭意见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担保函》的效力认定;案涉货损的原因界定;申请人主张的损失赔偿范围及金额的合理性。
(一)案涉《担保函》的效力认定
申请人主张,案涉保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国际航运实践中的善意保函,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应按保函约定履行赔偿义务。被申请人辩称,双方明知货物装船前存在破损仍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构成恶意串通损害收货人利益,《担保函》自始无效。
仲裁庭认为,本案适用中国法律,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相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为本案重要裁判依据。恶意串通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当事人主观均存在恶意,明知行为会损害第三人利益仍故意为之;二是当事人客观存在意思联络并相互配合,实施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本案无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签发清洁提单时存在损害收货人利益的主观恶意,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意思联络和实际行为,被申请人关于保函因恶意串通无效的抗辩不成立。
从国际航运商业实践来看,案涉装船前破损的货物仅占总货量的4%,瑕疵程度轻微,未对货物核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申请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客观上避免了被申请人因不清洁提单遭遇信用证结汇受阻、收货人无法及时提取提单项下货物引发的供应链连锁损失,申请人无欺诈收货人的主观意图,案涉《担保函》属于善意保函,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案涉货损的原因界定
申请人主张,大副收据、目的港《检验报告》及《事实记录》可相互印证,案涉货损系装船前编织袋破损所致,属于保函约定的担保赔偿范围。被申请人主张,装船前仅为轻微外观破损,不足以导致货物到港后严重撒漏,货损系申请人运输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仲裁庭认为,大副收据已明确记载184个编织袋装船前存在破损,被申请人在出具的《担保函》中亦对此事实予以书面确认;目的港《检验报告》载明装船前破损袋数多于卸货时实际受损袋数,可直接认定海运途中未发生新的货损;《事实记录》对卸货时的破损数量、状况的记载与前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被申请人仅对货损原因作出单方推测,未提供充分反证推翻现有证据,故仲裁庭依法认定货损系货物装船运输前包装袋破损所致。
(三)申请人主张的损失赔偿范围及金额的合理性
申请人主张,其向收货人支付的45,000美元赔偿款、目的港通代及检验费8,283.33美元、律师费人民币25,000元,均系因按被申请人要求签发清洁提单产生的直接、合理损失,属于《担保函》明确约定的赔偿范围,被申请人应全额赔偿并支付对应资金占用利息。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与收货人的和解金额45,000美元远低于实际核算的货损金额,属于申请人采取的合理减损行为,客观上减轻了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该金额属于《担保函》约定的赔偿范围,被申请人应予以赔偿,并应支付自实际付款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律师费25,000元人民币系申请人为追偿案涉损失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有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实际付款凭证相互佐证,符合保函约定的赔偿范围,应予支持。目的港通代及检验费8,283.33美元系为确定货损原因、核损金额产生的必要费用,与案涉纠纷具有直接关联性,应予支持,利息应按实际付款时间、利率按3个月以内美元贷款平均利率5.07%计算。本案仲裁费因被申请人未按保函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产生,应由其全额承担。
裁决结果
仲裁庭支持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启示与评析
本案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中清洁提单保函纠纷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国际供应链履约中单证流转的常见行业问题,也为供应链纠纷中保函类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清晰思路,对维护国际供应链的稳定、顺畅运行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从供应链履约层面来看,国际海运是跨境供应链的核心枢纽环节,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运输合同证明和交货凭证,其清洁性直接影响信用证结汇、货物交付等后续环节的正常推进。本案中,被申请人因货物轻微装前破损面临不清洁提单导致的结汇风险,申请人基于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本质上是为了化解供应链中 “单证不符” 的履约障碍,避免因结汇受阻引发收货人无法提箱、供应链终端交付停滞、上下游主体连锁受损的恶性循环。这反映出跨境供应链中,航运、贸易、金融环节高度关联、相互影响,单一环节的微小瑕疵都可能引发整个供应链的履约风险,参与主体需通过合理的契约安排平衡各方利益,保障供应链整体稳定。
从争议解决思路来看,仲裁庭并未一概否定保函的法律效力,而是依据“善意/恶意” 区分原则作出裁判,既尊重了国际航运的商业实践惯例,又坚守了《民法典》《海商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善意保函,认可其对合同双方的约束力,保障了当事人的合理商业预期,维护了商业交易的稳定性,彰显了法律对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保护。这一裁判思路为供应链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指引:在处理供应链争议时,应兼顾法律规定与行业实践,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否定合理的商业安排,同时坚决遏制损害第三方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的行为。
从供应链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本案为供应链各参与主体提供了重要的风险防控启示。一方面,托运人应加强货物装船前的质量检验和包装管控,从源头减少货物瑕疵引发的履约风险,若确需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货物实际状况,避免因虚假承诺导致保函无效并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承运人在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时,应审慎审查货物瑕疵程度,确认自身无欺诈第三人的主观意图,同时留存完整的证据链,为后续可能的追偿提供充分依据;此外,供应链各参与主体应通过清晰、明确的契约约定界定权利义务,明确损失赔偿范围和标准,降低争议解决成本,提升供应链履约效率。
本案的裁决结果,既维护了善意保函在国际航运商业实践中的有效性,又强化了供应链参与主体的诚实信用义务,有助于规范国际海运和贸易中的保函使用行为,减少因单证纠纷引发的供应链履约障碍,推动跨境供应链的高质量、可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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