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据《上海海事法院关于委托海事仲裁机构调解工作规定》,将两起因船上火灾引发的货损案件委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海仲上海分会”)进行调解。经海仲上海分会的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涉案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2015年9月,巴尔赞有限公司名下的“BARZAN”轮在上海港至荷兰鹿特丹港途中发生火灾,包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保的货物以及欧迈克马达有限公司托运的货物遭受毁损。两案原告因与承运人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先后诉至上海海事法院。两起案件涉及货损原因查明、损失金额认定、境外证据公证认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事实和法律问题。此类案件通过委托海事仲裁机构调解,发挥海事仲裁独特优势,有利于纠纷的快速、妥善解决。在了解两案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后,上海海事法院向各方当事人释明了该院委托海仲调解的工作机制,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在该机制下解决纠纷。上海海事法院遂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委托海事仲裁机构调解程序,将案件材料转交海仲上海分会开展调解工作。同时,上海海事法院密切关注两案进展,与海仲上海分会保持沟通联系。最终在各方努力下两案达成和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委托海事仲裁机构调解是上海海事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构建和完善灵活、高效、专业的海事海商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上海海事法院将充分利用委托海仲调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来源:上海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