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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仲委发布《航空配餐服务合同示范条款》和《航空燃料服务合同示范条款》

文章来源: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发表时间:2017-12-16 14:24:34

2017年12月16日,海仲委在“海仲委航空争议仲裁中心、航空争议调解中心揭牌仪式暨航空争议多元化解决论坛”上正式发布了《航空配餐服务合同示范条款》《航空燃料服务合同示范条款》。该条款由海仲委委托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法规标准研究所,经大量调研并组织专家研讨后编写而成。

海仲委发布《航空配餐服务合同示范条款》和《航空燃料服务合同示范条款》

《航空配餐服务合同示范条款》文本共有十一条,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费用及结算标准、结算付款、责任与赔偿等诸多内容,对相应的产品标准作出规定,并明确了食品安全发生时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航空燃料服务合同示范条款》文本共有十六条,涉及到服务范围、加油地点、标准和数量、交付、计量等内容。上述示范条款的争议解决条款均明确约定: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其航空争议调解中心按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双方同意,将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其航空争议仲裁中心,按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作出仲裁裁决;仲裁程序和期限不受仲裁规则的限制。

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同意将上述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其航空争议仲裁中心按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近年来,中国航空配餐市场发展迅速,而由于航食在采购中会发生审查不严格,采用的标准不严密等问题,航空配餐安全隐患与事故时有发生,航空公司也经常陷入争议。在供油服务中,对比域外的开放化供油市场环境,我国实行单一航空供油服务体系;在现行体系下,大型运输航空企业与通用航空企业的需求存在较大差异,不区分主体规模及统一收取服务费的作法不利于通用航空企业的发展;此外,供油企业也在实践中面临着外国小型航空公司加油后未付费,且难以通过诉讼救济的经营风险。

在此背景下,推出符合本土实践和国际标准的航空配餐、供油标准合同,并量身载入契合行业需要的复合型、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对规范航空配餐及供油市场,防控法律风险,并引导企业用于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高效、专业地解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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