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2日,《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即《新加坡调解公约》)正式生效。同日,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仲)、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共同主办的“《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后中国涉外调解发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国贸促会副会长/中国海仲副主任卢鹏起、联合国贸法会秘书长安娜·乔宾·布莱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陈福利致辞演讲,线上线下千余位业内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会议现场)
卢鹏起副会长在致辞中表示,近年来中国乃至全球商事调解事业呈现强劲发展势头。《新加坡调解公约》开启了推进调解事业快速发展的新篇章,补充了现行国际调解法律框架,为调解后当事人达成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提供了跨境执行的法律保障,将会进一步激发当事人选择用调解方式解决跨境商事争议的积极性,对调解事业的发展发挥巨大推动作用。
(卢鹏起 中国贸促会副会长)
安娜秘书长在主旨演讲中表示,《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意味着我们朝着正确道路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国际贸易要从疫情中恢复,需要相应的纠纷解决工具,调解可以说是最好的选择。在《新加坡调解公约》简单统一的执行框架下,调解能够在解决争端的同时,恢复商业关系,节省大量时间和成本。
(安娜·乔宾·布莱特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
陈福利委员在主旨发言中表示,推动《新加坡调解公约》在我国落地需要与我国的商事调解制度建设统筹起来。目前我国商事调解还缺乏基础性法律,在规划商事调解立法过程中,要体现中国特色,更要充分考虑国内批准公约后所可能产生的各方面影响。
(陈福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
致辞和主旨发言环节由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副主席蔡晨风主持。专业研讨发言第一环节和第二环节分别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常务副秘书长陈健和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毛晓飞主持。
(从左至右依次为蔡晨风、陈健和毛晓飞)
在第一研讨环节中,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刘晓红、全国律协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主任张丽霞、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国际业务主任黄一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代表巫昱成围绕和解协议跨境执行、律师参与调解、境外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启示等问题发表了精彩演讲。在第二研讨环节,亚洲多元争议解决研究院副主席郭义民、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法律部部长王双兴、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刘敬东、国际商会驻华代表范铭超围绕国际调解机制发展、调解在国际工程争议解决中的运用、中国法律与公约的衔接以及提升我国商事调解影响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左栏从上至下依次为刘晓红、张丽霞、黄一文、巫昱成;右栏从上至下依次为郭义民、王双兴、刘敬东、范铭超)
中国海仲副主任李虎博士就会议研讨作总结发言。他表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赋予了经调解而达成的国际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使得调解成为一种独立的争议解决方式,能够与仲裁和诉讼并驾齐驱;要切实做好公约在我国批准生效的国内衔接问题,严格履行公约义务,做好境外国际和解协议在国内的执行工作,同时健全完善国内调解法制,统一规范商事调解,配合做好涉外和解协议在境外的执行;考虑到我国尚无商事调解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公约在我国生效后,尽管涉外和解协议可依据公约在境外得到执行,但在国内执行并无法律依据,仍需经司法确认转化为法院裁定或经由仲裁审理转化为仲裁裁决,涉外和解协议境内外执行的“双轨制”短期内将会并存;我国的商事调解机构(专门从事商事调解服务的调解机构如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和同时提供商事调解服务的仲裁机构如中国海仲)可通过制定调解规则规范调解程序、通过设立调解员名册做好调解员资格审查、通过制定调解员守则加强调解员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切实做好商事调解工作,逐步提升我国商事调解的公信力,提高涉外和解协议的域外执行率。
(李虎 中国海仲副主任)
中国海仲自2006年起就在提供仲裁服务的同时,提供独立的调解服务,经调解而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转化为和解裁决而在国内外得到承认和执行,从而在机构内部实现了调解和仲裁的无缝对接。公约在我国生效后,其经调解而达成的涉外和解协议则可直接依据公约在境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