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规定,
(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下列争议案 件:
1. 海事、海商争议案件;
2. 航空、铁路、公路等相关争议案件;
3. 贸易、投资、金融、保险、建筑等其他商事争议案件;
4. 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案件。
(二)前述案件包括:
1. 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
2.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的争议案件;
3. 国内争议案件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规定,
(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下列争议案 件:
1. 海事、海商争议案件;
2. 航空、铁路、公路等相关争议案件;
3. 贸易、投资、金融、保险、建筑等其他商事争议案件;
4. 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案件。
(二)前述案件包括:
1. 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
2.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的争议案件;
3. 国内争议案件
立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只能受理海事海商案件么?
如何起草仲裁条款
海事仲裁可否对财产或证据进行保全?如何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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