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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韦毓良
摘要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持续蔓延,世卫组织已于1月31日宣布此次疫情为“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各国对旅客入境和过境以及船员离船都加强了防控措施,进而也为船舶换员带来了很多困难,特别是对中国籍船员或曾到访过中国港口的船员。因此有船东考虑在疫情期间暂停船员换班,以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但同时又不得不顾及船员超期服役,可能存在违反《海事劳工公约》关于船员遣返和带薪年假规定的风险。
01 MLC2006关于船员协议期限的限定
关于船员上船协议最长期限的规定,AMSA曾发布了18/2014和17/2016号海事通告提醒船东和船员:尽管《海事劳工公约》里没有明确的条款,但根据公约标准A2.4的规定 “赋予了海员在船上每工作一个月最低享有2.5天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和A2.5.2.2的规定“海员在有权得到遣返前在船上服务的最长期间—这段时间应少于12个月”,可以理解为,海员在船上服务的最长连续时间为11个月。据此,AMSA在港口国检查中会严格核实船员的上船协议是否超期。在检查中如发现存在服务期超过11个月但少于13个月的情况,考虑到船旗国的政策,如果船员书面同意并满足船旗国要求,可仅开缺陷提醒船东和船长尽快改正;如果存在服务期超过13个月的情况,将滞留船舶直到改正或收到认可的能迅速实施的改正计划。现在航运行业特别是港口国监督检查都基本默认最长在船服务期限不能超过11个月。
04 会员船队船旗国对海员协议期限的规定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中对上船协议最长期限无明确的规定,其中船员享受的带薪年假(第四十条)和遣返权利(第三十二条第六款)和MLC一致。2020版《中国船员集体协议》:其中有关于协议时长、年假和遣返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并无禁止船东和船员双方协议延长上船协议的内容。
(ii) 在该海员以书面同意的较长期间,连续服务;
Cap. 478L Section 6 – 船员协议及副本的递交:
自船员协议订立日期起计的28日内或于任何协议加入船员协议内的日期起计的28日内,雇主须将船员协议的副本及任何经如此增补加入的协议的副本递交海事处;如在该段期间内递交并不切实可行,则须于该期间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递交。
巴拿马
巴拿马PMA近期发布第MMN-03号通告,对于海事劳工公约的第A2.4.3和A2.5.1.2(b)这两项标准进行豁免。
A2.3.4 除非属于主管当局规定的情况,否则禁止达成放弃享受本标准规定的最低带薪年休假的任何协议;
A2.5.1.2(b)海员在有权得到遣返前在船服务的最长期间, 这段时间应少于12个月;
对上述两条标准的豁免,意味着船员在超过12个月协议期后,仍可在船工作,同时在超期内仍有权享有公约赋予的最低带薪年休假和合理遣返等权益。如需展期/豁免,船东需向巴拿马海事处提交船员名单和需展期的船员的SEA等文件申请获得授权书。
这个豁免政策从2020年2月份签发后,PMA将在一个月内根据情况再审,以确定该豁免政策是否继续或终止。
马绍尔群岛
通函MN No.7-052-2 关于2006海事劳工公约下海员在船服务的最长期限,海事处行政官明确,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海员可在船上服务11个月或更长时间:- 海员服务满12个月,有资格享有至少30天带薪假期;(2.5条:只要持续满足累积带薪假期的要求和遣返的权利,在海员和船东双方同意并在雇用协议详细列明的情况下,海事处行政官允许累积带薪年假。)- 根据培训要求,实习生为了完成他们的海上时间或船上培训;
新加坡
2014商船(MLC)法令:
22(1)条:海员应有权享有带薪年假,休假时间根据海员雇用协议的条款,由海员与船东商定; 最少的带薪年休假为每连续服务月不少于2.5天;
23(1)条:船员有权遣返前,禁止任何雇佣人要求船员在船服务12个月或12个月以上。
同时,新加坡MPA近期表示,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允许公司在征得船员书面同意的条件下,可以视情况对船员在船服务协议进行延期,在延期期间仍将遵循海事劳工公约有关规定,尽力安排船员休假。同时公司要向MPA书面报告不能按时休假船员的信息和影响原因。
利比里亚
海事通告MLC-003关于雇用海员的条款和条件,第3.5.6条:除行政部门规定的情况外,任何放弃带薪最低年假的协议应予禁止。海员在船服务的最长期限是在享受最低带薪年假之前的十一个月。这也与标准A2.5第2(b)段关于在不到12个月的期限内有权遣返的规定相关联。
05 协会建议
无论是港口国还是船旗国,关于船员年休假和遣返的规定比较严格,目前比较普遍的规定是最长协议期限不允许超过11个月。在此新冠病毒蔓延期间,如果会员计划安排换员,协会给予以下建议:
1. 及时了解挂靠港口船员入境和换员规定,制定详细换员计划,尽量在船员合同期内换员,并避免在受疫情影响的港口换员;
2. 公司最好能够安排接班船员上船前先进行体检,体检完毕到上船出发前,船员应做好自我隔离,每天保持测量体温并保持记录,及时向所在地管理部门和公司进行动态和健康信息报备,如有问题及时汇报;
3. 如果公司在此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更换船员受到限制,准备延期换员,应首先征得船员本人的书面同意,补充展期协议并附上带薪年假延续计算和遣返权利延后的相关条款,然后向船旗国提出书面申请,澄清缘由和后期换班计划等,取得船旗国的书面同意;
4. 船员展期协议获得船旗国的许可后,船长应保留相关文件以备检查;
5. 公司应明确,船员在船服务展期应在船长对展期船员身心状况充分评估后并认为是健康的前提下,即使船员同意将连续服务期限延长至11个月以上,在延迟期间内,船长也须充分评估海员可能经历的身体和精神疲劳的危险;
6. 即使获得了船旗国的展期许可,公司也应充分考虑港口国监督检查的要求,如AMSA的第17/2016海事通告,尽量避免将服务协议延长超过13个月。以上内容仅供会员公司参考。如需具体建议,请与协会相关人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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