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值此形势,中国海仲联合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中国拆船协会、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海商法协会及中国渔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托仲裁员专家力量,汇聚法律界智慧,努力为行业和法律界搭建交流和解决问题的平台,以期有效帮助企业合理安排合同履行工作,做好事前争议解决规划,保障涉外经济持续平稳运行。 中国海仲特在“海仲文集”专栏中新推出“疫情防控法律专题”,通过本公众号与上述行业协会公众号、网站等平台持续同步刊载优秀专家学者的相关系列文章,就疫情引发的法律实务问题、当前实践中最迫切需要厘清、解决的问题进行对症分析,为行业一线面临的具体问题及时提供法律理论和实务方面的解决策略。 中国海仲与您携手,共同抗“疫”,共克时艰! 本期作者
臧洪亮律师先后就读于厦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国家高端智库方向博士,先后供职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现为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外导师;拥有20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在航空法、公司改制购并、境内外上市、项目及基础设施融资、外商投资及争议解决等领域承办了众多业内具代表性的法律服务项目,曾受组织委派担任马航MH370中国乘客家属索赔谈判团副团长。先后多次被CHAMBERS、ALB、IFLR-1000、LEGALBAND、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法制日版等国内外知名法律媒体评为相关领域领先律师或获得相关荣誉。
新冠疫情发生后,尤其是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简称“PHEIC”)后,我国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市场遭受重创。先后有100多个国家针对疫情采取了程度不等的入境管制措施,有些国家甚至要求暂停往来中国的航班运营;受此影响,大量外国航空公司削减往来中国航班,而国内航空公司基于市场原因和对方国家的航行限制也被迫削减其运营的国际和国内航线相关航班。国内航空公司运营的大部分飞机为租赁进口飞机,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严重萎缩势必对航空公司的履约造成不利影响。
为抗击疫情,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2020年2月15日,兴业金融租赁公司在其公众号披露,兴业金融租赁按照上述五部委29号文中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应发挥特色优势,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的要求,决定对有长期业务合作的8家航空公司给予延长租金偿还期限等支持,不收取额外成本。特别对于公司机队中无偿参与向武汉运送医护人员和救助物资的飞机,免除其延迟支付租金期间的利息。
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对飞机租赁合同的履行构成何种影响,航空公司作为承租人有无机会寻求相关法律或合同项下的救济,本文着重从飞机交付、租金支付、飞机转租三个维度加以分析。
一、飞机租赁合同适用法律
国内航空公司租赁飞机基本上都是自境外引进飞机,飞机租赁合同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均选择适用英国法。在英国法项下并无“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的概念, 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即在英国法下不可抗力的概念及其运用系基于合同约定而非法定。飞机租赁合同中一般并无不可抗力的约定。英国法项下另一个相关的概念是“合同受阻”(Frustration of Contract),亦称之为“合同落空”。根据英国 “The Law Reform (Frustrated Contracts) Act, 1943”,当管辖法律为英国法的合同其履行变为不可能或其他方式受阻(become impossible of performance or otherwise frustrated), 合同当事人因此而解除进一步履行的责任时,则适用该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受阻会使合同消亡并且解除当事人进一步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frustration operate to“kill”the contract and discharge the parties’ further liabilities thereunder),合同自动终止。英国法律传统恪守契约神圣不可侵犯原则(principle of sanctity of contract)和合同的严格履行(strict performance of contract), 合同当事人要么履行合同要么承担赔偿责任(to perform or pay damages for its failure)。在Paradine v Jane 判例中,法院甚至认定租客对房屋的占有权被入侵军队剥夺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仍应当得到遵守。合同受阻制度的确立显然是绝对契约主义(Doctrine of Absolute Contracts)的例外,显示法院不应当期望合同当事人对所有的意外事件(Supervening Events)都能通过合同加以约定。英国司法实践中合同受阻制度的适用范围很窄,适用的门槛很高。假若合同是基于合同条款之约定而不能履行,而并非基于受阻事件而自动终止,则往往不能援用该合同受阻制度。在合同没有免责约定的情况下,即使合同履行的外部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合同受阻的主张往往也难以成立。因此,对于管辖法律为英国法的飞机租赁合同而言,其法律救济很大程度上还是要依赖租赁合同本身的约定。
近年随着国内航空金融租赁业的发展,有些飞机系通过国内的租赁公司引进并出租给国内航空公司,国内租赁公司和航空公司之间签署的飞机租赁合同可约定适用中国法律。由此,就会涉及中国法项下不可抗力和/或情势变更的规定和运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法项下本次疫情是构成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抑或是归于一般的商业风险,不能泛泛而论,需要结合事件对具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影响作具体分析。关于不可抗力的中国法规定,见于《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和《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中国法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此前针对非典疫情,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系根据疫情对合同的影响分别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第三条第(三)款,由于非典疫情原因如果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可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也就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则按照不可抗力处理。
二、飞机交付
飞机租赁合同涉及飞机交付环节。我国航空公司无论是与外国租赁公司还是与国内租赁公司签署的飞机租赁合同,飞机交付一般都在境外完成。疫情发生后,多国对我国人员实施了入境管制;比如美国,自美东时间2月2日下午5时起,过去14天访问过中国的外国人(美国公民和永久公民的直系亲属除外)将被暂时禁止入境。有关国家实施的旅行限制可能会对国内航空公司在疫情持续期间派员赴境外进行飞机监造和飞机接收构成实质性障碍。
飞机接收前的程序(Pre-delivery Procedures):根据飞机租赁合同约定,在飞机制造和最终组装过程中,航空公司作为承租人应自费派员监造;在飞机接收时,航空公司应派员到场检查,以确保交付的飞机满足相关的详细规范(Detail Specification)和租约的规定,包括参加租赁飞机的所有地面检查(ground inspections)和为交机为目的的演示飞行或交接飞行(demonstration/acceptance flights)。航空公司委派的执行飞机接收前监造、检查的人员应当遵守飞机生产厂家及任何其他适用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
飞机接收环节(At Delivery):该环节涉及承租人两项主要义务,第一是促成承租人负责的飞机交付先决条件的成就(Satisfaction of Conditions Precedent to Delivery by Lessee),如:办理飞机引进批文、飞机三证(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无线电台执照)、保险单、航空公司运行合格证(AOC)和经营许可、维修方案等;第二是接收飞机,签署飞机接收证书(Acceptance Certificate)。在飞机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交付日期和地点接收飞机。如果承租人未能满足合同约定的交付先决条件致使飞机交付迟延,或未能接收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飞机,则构成承租人违约(Events of Default)。若承租人拒收租赁飞机,则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
对于管辖法律为英国法的飞机租赁合同,尽管上述相关国家对我国人员的旅行限制会对飞机交接前的派员监造和飞机接收造成实质障碍,但是否能援用英国法项下的合同受阻制度主张终止合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此种情况下合同的履行是否成为不可能(impossibility)或不可行(impracticality)?比如我国航空公司能否委托当地代理或专业机构完成上述飞机监造和飞机交付相关工作,并完成调机(ferry flight)、将飞机飞回境内?因为航空公司派员监造和完成飞机交付的义务系基于合同的约定,就其实际履行而言,可能会存在其他替代的履行方式(alternative performance)。对于有意终止租赁合同的航空公司而言,可考虑寻求英国法航空律师的专业意见。当然也未必一定寻求终止合同的法律救济,也可考虑其他可能的救济手段,比如将计划的飞机交接日和起租日予以适当顺延,为此可考虑针对上述履行障碍与飞机出租方/出售方交涉,尽最大努力减少国内航空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三、租金支付
在飞机租赁合同中一般都会明确约定承租人无条件的支付义务,即:无论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事件(any contingency whatsoever),包括出于法律限制或其他原因(whether by Law or otherwise)无法运营或中断运营飞机,如:政府征收、对承租人使用、运营或占有飞机施加任何其他禁令或干涉,以及可能会影响承租人履行其在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其他情形,承租人支付租金及合同项下任何其他款项的义务均为绝对的、无条件的及不可返还的(absolute, unconditional and non-refundable)。 航空公司由于受疫情影响在一定时期内大量削减航班势必会给公司的现金流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航空公司足额、按期支付飞机租金及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的能力。但基于上述飞机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绝对的、无条件的及不可返还的支付义务的明确规定,难以适用英国法项下的合同受阻原则主张合同终止的救济措施。而对于适用中国法的飞机租赁合同而言,合同条款明确排除了各类意外事件对承租人支付义务造成的影响,且承租人的支付义务应属于单纯的金钱给付债务,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参考(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案判决,法院认定: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故不应认定为是债务人违约的原因,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同样,由于合同明确排除了各类意外事件对承租人支付义务的影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但无论如何,这并不排除航空公司和出租人积极沟通,通过友好协商尽量争取租金支付的延缓。事实上,五部委29号文关于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的要求也仅是针对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但仍得到了相关租赁公司的响应。 四、飞机转租/Subleasing 飞机租赁合同一般都会约定转租条款,即:在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最低转租条件(Minimum Sublease Provisions,比如转租租金不低于承租人应付租金一定比例)的情况下,经征得出租人同意,允许承租人将租赁飞机转租给准许的转租人(Permitted Sublessee)。转租合同从属于飞机租赁合同,在合同的主要条款方面需与飞机租赁合同保持一致或通过转租合同对转租人提出更多或更为严格的要求,需要保持一致的条款主要包括:无条件履约义务的规定(Obligations to Perform Unconditional)、逾期付款的规定(Late Payment)、承租人的声明、承诺与保证条款(Lessee’s Representations, Warranties and Covenants)、弃权与保障与救济的放弃(Disclaimer, Waiver of Warranties, Waiver of Remedies)、免责保障(Indemnities)、保险(Insurance)、税务与税务保障(Taxes, Tax Indemnity)、违约(Events of Default)、适用法律与争议管辖(Governing Law and Jurisdiction)、合同的可分割性及合同不合法条款的处理(Severability and Illegality)等等。 受疫情影响,国内航空公司大量削减航班,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造成租赁飞机的闲置,与此同时还要承担巨大的飞机租赁、维护和停场等成本。为尽量减轻本次疫情给航空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内航空公司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及审慎评估后,不排除基于飞机租赁合同的约定,积极与出租人协商将飞机转租给其他航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