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9日下午,“新仲裁法和示范法-英语专题研讨会”(Special English Workshop — The New Arbitration Law and the New Model Law Community)通过腾讯会议软件在线召开。研讨会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中国仲裁法”)的修改与《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下国际仲裁实践展开了广泛的讨论。研讨会由北京霖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林博士主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虎博士应邀出席研讨会并作主旨发言。
(视频会议截图)
李虎博士就中国仲裁相较于示范法下国际仲裁的四个主要特点进行了解读。第一,仲裁在中国更加制度化,国内仲裁机构承担了示范法国家赋予仲裁庭的部分职能,包括管辖权决定、转交当事人的证据和财产的保全申请、决定仲裁语言和仲裁地点等等。第二,国内仲裁机构的案件经办人实际上同时承担了仲裁庭秘书的职责。第三,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可以担任调解员,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仲裁员尚不能担任示范法下的“友好调解人”。第四,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中国仲裁更加重视书面证据而非证人。最后,李虎博士建议,未来示范法基本原则和部分规定可以直接或间接地纳入中国仲裁法中与涉外仲裁有关的章节。
(李虎博士发言截图)
此外,北京霖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林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翻译硕士研究生王文倩女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欧盟法硕士研究生杨昆灏先生、香港Gary Soo's Chambers(蘇國良大律師辦事處)周立新大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王芳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傅攀峰博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法律顾问陈方菡女士、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康明博士、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许峰先生、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陈建博士分别围绕示范法在香港的实践、法国仲裁法的实践、示范法下涉外仲裁管辖权的利弊等议题进行了发言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