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海仲成立60周年。笔者对海仲秘书长顾超进行了专访。
催生中国海事仲裁机构
那个时期,在我国海域发生的碰撞事故、有我国航运公司参与的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争议,当事人都因为我国没有自己的海事审判机构,不得不将其提交到国外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求得解决,而到国外维权不仅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维权成本,我国当事人的权利维护起来也是难上加难,有的甚至最终不得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正是这一例例痛心的教训,催生了中国海事审判机构和海事仲裁机构的诞生。
(早期庭审照片 海仲供图)
涉外案件增幅超过一倍做一流仲裁机构领军者
顾超:海仲自成立以来,共受理仲裁案件数量大约是两千多件,其中调解案件约200件。
截至2019年11月底,海仲受案86件,同比增加29件,增幅为49.12%,其中涉外案件39件,同比增加21件,增幅为116.67%;国内案件47件,同比增加8件,增幅为20.51%。争议金额总计32742.73万元人民币,同比增加15626.85万元人民币,增幅为91.30%。
其中,涉及“一带一路”国家案件数量11件,所涉国家为泰国、新加坡、印度、文莱、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毛里求斯,争议标的总计1692.32万元人民币。
海仲作为唯一的国字头专业海事仲裁机构,所受理的案件中超过70%属于涉外案件,当事人涉及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海事海商受案量上仅次于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的第二梯队。海仲未来的发展是要争做世界一流仲裁机构的领军者。
为不断吸收国际仲裁的最新实践,更好地满足涉外案件中不同法域背景下当事人的实际需求,海仲先后6次修改仲裁规则,确立了“大交通、大物流”的业务发展理念,在保持海事海商特色的基础上,先后成立了航空争议仲裁中心、航空调解中心以及计量仲裁中心,积极拓展相关行业案源。
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海仲于2018年10月1日发布了最新的仲裁员名册,新名册吸纳了更多来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海事海商、航空、计量、物流、建筑、金融等更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
此外,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想指导下,海仲发布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以促进调解以及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全方位满足当事人的不同案件需求。
毛晓飞:中国现在是海洋大国、贸易大国、造船大国、港口大国、海运大国和海员大国,然而,在国际海事纠纷解决方面尚有不足之处。一些外资企业甚至还有内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或纠纷发生后,没有选择我们。中国海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的差距主要在哪里?如何找到尽快缩小差距的切入点?
其次,现在还缺乏政府更为系统、实质性的支持。2019年英国交通部发布的“海事2050”战略,即英国版本的海洋强国战略中,就有专门一章论述“海事产业群”的集聚效应,并且指出,得益于这一效应,伦敦获取了全世界80%的海事仲裁市场。这说明,英国政府已经从国家战略层面,明确了发展海事仲裁的重要路径,即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建立海事服务共同体以促进高端海事服务业的繁荣。
我国目前的现状是,虽然在我国大力推动航运中心建设的背景下,大部分航运要素都集中到了上海、广州等重要港口城市,但这种地理上的汇集尚未发展成为紧密的合作关系,宏观性的资源调控效果还有待提升。航运主体对我国海事仲裁服务的了解不够,不重视争议解决条款的订立,在商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也未能主动地推介我国海事仲裁服务等高端航运服务产业。目前,尽管航运市场的重心已经转移到了亚洲,但是在保险、仲裁等高增值的航运服务产业,欧洲依然占据优势,可见我们的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在包括海事仲裁在内的高端海事服务业版块尚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再者,在宣传上,虽然仲裁机构的自身宣传责无旁贷,但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上和实践中给予扶持和引导,推动整个商事仲裁和各行业领域仲裁的快速发展至关重要。
精简仲裁法限制性规定
网上平台助力争议解决
毛晓飞:2018年仲裁法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的二类立法规划。从海事纠纷解决的角度来看,你期待中国未来有一个怎样的仲裁法律框架?
顾超:一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以仲裁作为解决海事纠纷的重要途径来看,我们需要放宽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条件。当前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要件的规定过于严格。要体现支持仲裁的态度,我们需要更为宽松的仲裁协议有效性认定,其中关键是要考虑修改现有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形成真正能够有效运行的配套制度。海事纠纷在国外主要采取临时仲裁制度,而我国仲裁法只承认机构仲裁,司法解释也只是在自贸区内有限度地承认临时仲裁制度,若要实现海事仲裁制度与国际实践的真正接轨,应该在临时仲裁的相关规定上有所突破。
二是仲裁法对仲裁程序的限制性规定应尽可能精简,给予仲裁机构和当事人更大的空间,使仲裁规则更加灵活多元、体现仲裁的服务性。仲裁规则是机构提供给当事人的服务标准或产品,仲裁法关于程序方面的规范应以指导性为主、减少限制性规定,尽量赋予机构和当事人以自由选择或修订的空间。仲裁机构之间的竞争应当是形成各自擅长的行业、领域的纠纷解决规则与配套服务。
三是应当建立与完善仲裁监督制度。自仲裁法实施以来,全国仲裁协会尚未成立,行业自律机制没有形成,不利于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国内仲裁机构发展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没有统一的行业协会管理,难以形成合力,在解决商事纠纷过程中的作用受到限制。
顾超:海仲网上办案系统目前已基本搭建完毕,从立案到结案全流程均可远程实现。为了顺应当前“互联网+仲裁”的新趋势,海仲着手制定了网上仲裁规则,并就网上仲裁系统的开发进行广泛的调研。
为配合网络仲裁的普及,海仲率先在浙江自贸区推出了保税燃油加注争议快速处理网上平台,可以从燃料油供应的全部过程预防和减少争议、高效快速处理争议。快速处理平台通过网页端和微信小程序结合的形式将视频、音频等证据上传到第三方服务器存证,当事人全程可以溯及查询,快速处理平台的上线有助于透明化燃油供应流程,从而起到减少争议的作用。快速处理平台后续还将对接海仲网上仲裁和调解系统,延伸和完善服务,为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快速调解、仲裁等服务。此外,海仲还委托锦程物流网开发了海仲网上调解中心,以进一步推动调解服务的信息化建设。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