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3日至14日,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第十四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在京召开。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陈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张树明、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卢鹏起出席论坛并致辞,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二级巡视员石海主持论坛开幕式。
卢鹏起会长在致辞中指出,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影响,全球政治经济格局加速重塑和调整,仲裁作为经济治理体系和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从当前国际和国内仲裁发展看,如何充分发挥仲裁的功能作用,推广仲裁、使用仲裁、信赖仲裁、做强仲裁,依然任重道远;要加强调查研究,夯实中国特色仲裁体系基础,加强交流,促进仲裁行业提升素质和能力,加强宣传推广,引导更多企业运用仲裁化解纠纷,加强行业自律,提升中国仲裁国际公信力。
(卢鹏起会长在开幕式上致辞)
本届论坛以“守正创新 提升公信”为主题,中国海仲副主任李虎应邀参会,并在“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审查”环节作专题发言。该环节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石磊主持,同场发言嘉宾还有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白显月、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张天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主任伏军、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别法研究室负责人毛晓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杨秀清、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华芳,以及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朱福勇等。
(李虎副主任专题发言)
李虎副主任以《近期两则纽约公约案例述评》为题作专题发言,结合《纽约公约》有关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原则,对近期英国和美国法院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两则判例予以简要述评。根据《纽约公约》规定,仲裁协议效力应根据协议应予适用的准据法进行判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准据法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适用裁决作出地国法,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裁决作出地国法一般即指仲裁地国法。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裁决执行地国法不应作为仲裁协议准据法来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公约成员国理应恪守国际法义务,诚信善意适用纽约公约,促进国际仲裁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