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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仲与宁波海事法院签署《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协作纪要》

文章来源: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发表时间:2019-11-14 16:35:22

2019年11月14日上午,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海仲)与宁波海事法院《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协作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签字仪式在宁波海事法院自贸区海事法庭举行。中国海仲(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中心(以下简称海仲浙江仲裁中心)副秘书长黄晨亮与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自贸区海事法庭庭长胡建新分别作为两家单位的代表签署《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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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广中国海仲同上海、广州等地海事法院“诉调对接”的成功经验,海仲浙江仲裁中心多次同宁波海事法院进行磋商,力求建立一套适应浙江自贸区情况的诉调对接机制。

《纪要》于2019年11月15日试行,明确约定了海事纠纷委托仲裁调解的含义、原则、范围、条件、工作流程、联络与协调等事项,在仲裁保全、仲裁裁决执行和其他工作机制方面也开展了有益探索。根据《纪要》,双方将本着公正、高效的宗旨,充分发挥海事仲裁机构、海事法院的优势和专业职能,进一步健全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海事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衔接,便捷、经济、高效化解海事纠纷。

中国海仲与宁波海事法院构建的海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中,由于纠纷主体不同,案件利益诉求不同,案件的冲突激烈程度也不同,因此,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满足案件解决的不同需求。委托调解“高效省时、保密灵活、不伤和气、费用低廉”的优势则充分满足了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委托调解机制的建立不仅能减轻海事法院办案压力,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充分发挥中国海仲调解员经验丰富、专业领域齐全、航运界认同度高等“专家调解”的特色和优势,对于部分涉及繁杂海事海商技术问题的案件可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作为具体落实该《纪要》的对接分会,海仲浙江仲裁中心会将积极响应自贸区建设战略,主动服务司法体制改革,大力推动海事仲裁、海事调解与海事诉讼的对接,努力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多元争议解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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