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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中国海仲成立60周年专栏】孟于群:我与海仲

文章来源: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发表时间:2019-11-27 16:53:57

【纪念中国海仲成立60周年专栏】孟于群:我与海仲

 

【纪念中国海仲成立60周年专栏】孟于群:我与海仲

本期作者


【纪念中国海仲成立60周年专栏】孟于群:我与海仲

孟于群 ,毕业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海商法协会顾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家咨询和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大连、上海海事大学客座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客座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曾任中国贸仲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货代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和中国海商法协会副秘书长。1975年派往中国驻马来西亚使馆工作,1985年后任法律处副处长、处长,1996年任香港华润运达保险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0年任中国外运(香港)集团副总经理,2002年任中国外运集团总法律顾问。1984年赴美国海特律师所进修,1985年获律师资格,1991年获高级商务师,1993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出版九本著作500多万字,参与中国《海商法》起草,任《海商法大辞典》国际货运代理分科主编和《中国海商法年刊》编委。多次出席联合国航运立法会议、国际海事仲裁员会议、国际海事委员会会议等。

     伴随着共和国的前进步伐,持续助力于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和海洋强国的建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中国海仲”)走过了六十年的光辉历程。希望通过汇报自己的感悟,庆祝中国海仲甲子华诞,表达对中国海仲的美好祝愿。

壹 我与海仲的缘分

       原来我只知道打官司到法院,有原告和被告之称。1972年,我被分配到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外运总公司)海运近洋处工作以后,由于负责新马航线上所经营的20几艘期租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海事纠纷:例如货物索赔、航速索赔、滞期速遣䓁,才知道纠纷产生、和解无果后,可以去法院打官司,也可以根据租船合同和海运提单的仲裁条款去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记得有一次,中国租船公司(以下简称中租)的一位同事跟我说,她正在着手写一份答辩状,提及“申请人”是谁……,这既是我第一次听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是第一次知道“海仲”。一开始,我还以为是写入党、入团的“申请人”,后来才知道是案件的“申请人”,中租作为“被申请人”,同时从那次后也知道在海运和租船业务产生纠纷后,人们可以依据租船合同和海运提单的仲裁条款,去境外的仲裁机构或者境内的海仲机构进行仲裁,其裁决书不但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是终局的。再后来我就因为工作原因经常作为当事人,作为“被申请人”参与仲裁案件,尤其是1985年外运总公司成立法律处后,负责全公司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对海仲、海仲规则及其具体操作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也为我后来被聘为海仲委员和海事仲裁员,参与仲裁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自从我接触到海仲以后,我就爱上了海事仲裁,很敬佩和羡慕老一辈的海事仲裁员。1989年,我也成为一名海事仲裁员了。进入这个行列后,我一直虚心学习,努力实践,认真总结,不断提升,无论是做边裁首席,还是担任独任仲裁员,都以极大的热情,兢兢业业,认认真真的态度投入仲裁工作中,前后处理过50多个仲裁䅁件,较好地完成了仲裁的本职工作,得到当事方的认可,获得海仲的好评,随后为海仲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2004被推选为全国优秀海事仲裁员。我曾于1989年、1991年和1994年去西德、加拿大、香港参加国际海事仲裁员第九、十、十一届大会,使我扩大了视野,增长了知识,提升了仲裁能力。

贰 我所经历的海仲案件最多的年代

       1950年,外运总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以中租名义进行对外租船。长期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制。五十年代,年平均租船量为287艘次, 227.3万载重吨。租船的最高年份1960年,租船量359艘次,361万载重吨。七十年代,是中国远洋船队迅速发展的十年,也是中租租船业务兴旺发达的十年。七十年代,年平均租船量为367艘次,644万载重吨。租船的最高年份1980年,租船量687艘次, 1475万载重吨。是中租租船历史上的最高纪录。1973年底,中国租船拥有期租船362艘次,近600万载重吨,是掌握期租船的最高峰。“中国条款”,在国际租船市场上有一个代号为“ZHONGZUTIME1980”,后改称为“SINOTIME”的期租约范本,人们称之为“中国条款”。租船人对外租用干货和散货船是使用租船人的自拟租约范本,早在七十年代前,国际租船市场上是罕见的。因为那时一般都是用船东制定的租约。中租开始租船时,就着手对船东租约范本的不合理条款进行研究修改。通过多年的努力,对仲裁和共同海损理祘条款也进行了修改。
1.仲裁地点:过去租约一直沿用“伦敦仲裁”的条款,后改为“在伦敦或北京仲裁,由被告方选择”。
2.共同海损理算:过去也是在伦敦进行的,后改为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进行理算。
       由于当时,租船兴旺发达,我国租船量很大,在租船业务中自然产生的纠纷比较多,需要仲裁的案件也就较多,并且全国基本上是统一由外运总公司的中租进行对外租船(当时我国各进出口专业总公司都是委托外运总公司进行租船)再加上外运总公司的领导十分重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也希望在海仲进行仲裁。于是在租约中订有有利于在海仲进行仲裁的管辖权条款。(当时,按东方人的思想,有纠纷后轻易不去打官司,所以当原告少,当被告多,此时就往往会作为被告选择北京即在海仲进行仲裁)。早在1959年外运总公司的刘双恩副总(运输专家)就是海仲第一届委员。再加上早在1985年外远总公司成立了法律处,其业务范围包括仲裁案件的处理,他们也是想尽办法,争取在海仲进行仲裁。外运总公司和中租成了海仲的“常客”。1990年4月3日,我外运总公司财会处戴培元老先生曾给我写过一封短信,并附带13个海仲案件摘录,足以证实和说明我公司对海仲裁决案件高度重视的程度。这封短信这样写道:“小孟同志:承给贸促会之仲裁案汇编壹本已收到,谢谢。经我详细查阅后,大多数的租航都是我中租的,有些仲裁师的裁决未必与我有利,只能作为今后工作上参考而已。特别关于与船东结算装卸港滞期和速遗费纠纷问题,我已把其中有关案例十三宗摘录下来,除了给海运处等各处作为参考之外,同时附去弍份供你处参考,未知有用否?”外运总公司早期的海事仲裁员有赵宏勋、白立新和白文爽,继而我接班加入仲裁员队伍,此后在中租公司和法律部工作的人员中先后有邢乃群、杨运涛、李京、高伟、王英波、翟娟等人被聘为海事仲裁员,并且大部分人写过与海事相关的书或文章。我想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导致那时在海仲仲裁的案件比较多的重要原因。处在新时代的海仲一直在广开思路,想尽办法,不断扩大自己的业务,争取船货等各当事方在发生纠纷后,能够在海仲进行仲裁。为此,海仲在各方面开动了脑筋做了不少工作,我想通过海仲不断努力一定能找到一些靠谱的办法,海仲的工作一定能服务于当前发展的实践,海仲的事业一定能不断向前发展。

叁 一生感恩的仲裁前辈

       回顾我当海事仲裁员的历程,自己的成长离不开海仲的培养,也离不开在海仲参与仲裁的当事人,更离不开与我共事的秘书处的刘书剑、宋迪煌、以及陈波、王英民、齐骥等同志们帮助。我最要感恩的是朱曾杰、徐鹤皋、高隼来等几位资深的海事仲裁老前辈。几十年来,是他们不但无私毫无保留地给了我仲裁的知识与技巧,而且还以身作则,一言一行给了我做人的品德,同时与他们在一起共事是我的福份,让我感到很舒服、很温暖。从他们身上我看到了什么是真纯净;懂得了什么是淡泊名利;明白了做人的准则;也让我体会到,越有学问的人越谦虚。他们那一代人就是只知道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把毕生精力貢献给祖国和人民,为此,我对他们无比崇敬,认为做仲裁员就要做他们那样的仲载员,他们是我身边学习的楷模。
01 “我要走了”
       2015年2月7日,王英波开车接上吴焕宁老师、震英和我四个人前去看望朱老,并邀请朱老到他非常喜欢的“百万庄园”吃西餐,算是提前给朱老拜个早年啦!餐桌上王英波和震英不时举起照相机和手机拍照留影,一张5人合影的照片附上说明:今天我们50后,60后,70后,80后向90后即96岁高龄、曾担任过海仲副主席的朱老拜早年!五人年龄超过370岁,海商海事历经200年。吃饭时,朱老在我耳边悄悄说了一句“我要走了”,深深地触动了我。半晌我不知说什么?这句话在我脑海中停留片刻,不由得思绪万千。我和朱老相识相知四十载,他老人家给予我的影响太大了,不仅教会我许多专业知识,还让我学到如何做人,如何生活才有意义。朱老是我的长辈,我的恩师,我的朋友,我的偶像,我的榜样,我的贵人。我是他的晚辈、学生和“粉丝”。四十年的接触,尤其是他90岁以后的日子里,我更加了解到,他喜欢看书,喜欢看我们写文章,喜欢与我们交流、讨论案子,喜欢向他咨询、讨论问题,喜欢看到正派、积极向上、认真负责、刻苦钻研、负有民族气节和爱国情怀的年轻人……他不喜欢浮躁、不学无术、歪门邪道、对工作不负责任,不尊重他人的人,对低头族极为反感。我是他的“忠实粉丝”,曾多次随他一起参加国际会议。跟着他到过法国参加国际海事委员会会议,也到过西德、香港参加国际海事仲裁员会议。我还有幸和他老人家参加过诸多的国内各种研讨会,如海商法会议,国际海商法会议,北大国际经济法律会议,无船承运人研讨会……忘不了,30年前即1989年9月15日,第一次随朱老赴西德汉堡参加第九届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他老人家的国际友人真多,英语运用自如,会上会下非常活跃、谈笑风生。开幕式那天的下午,朱老作为大会执行主席,圆满地完成了会议的既定计划,与会代表个个都对他十分尊重。他真不愧为国际舞台上一位卓著的中国海事仲裁员,令我由衷的敬佩。更忘不了,1994年5月参加香港第十一届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组委会安排我在会上用英语发表题为“租约中的浮动仲裁条款有效”的论文,第一次用英语在国际会议上演讲,我心里不免有些紧张,但看到朱老坐在我身旁担任主持人时,很自然地踏实多了,底气也足了,不由得让我感到有朱老在真好!我也曾邀请他参加外运总公司的培训活动,为我们系统授课答疑(从1992年起的全国法律工作会议,船务代理会议……)。印象最深、最有意思的就是1992年那年,我邀请他老人家参加中外运集团在黄山举行的全国法律工作会议。我们一起乘飞机到合肥后,换乘一辆中型面包车从合肥到黄山。那时,道路本来就不好,再加上正在修路,车子颠簸得十分厉害,就这样整整坐了14个小时,上午出发,直到第二天深夜才到达目的地……他老人家每每谈起这次“旅游”,都会眉飞色舞地描述当时的情景,边笑边说,没有丝毫的抱怨。他老人家就是这么一个十分乐观的人。面对什么困难都不在话下,永远保持良好心态。


工作中我每次遇到问题我都会向他老人家请教咨询。他总是百问不厌、耐心细致地解答所有的问题,让我受益匪浅,帮我解决了诸多的困难和疑难杂症,让我从中得到提升、充实和完善,从而使我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很快的提高。

朱老90岁那年,我有幸被海商法协会推荐担任本次研讨会的主持人,并主持了为他老人家举行隆重的生日庆典。此后,我和震英每年都抽时间去看望他老人家两三次,跟他老人家接触沟通的机会多了。每次去都有收获,向他老人家汇报“无船承运人法律实务及案例” 一书的进展并留影纪念。

我打心底佩服他老人家,活到老,学到老。90多岁的老人,还在电脑上遨游,上网看各种消息,尤其是一些法律,包括国际法的一些修改变化。在讨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第四个规则(前三个是《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即《鹿特丹规则》时,且不说他了如指掌,也称得上十分熟悉。哪儿是原来的,哪儿是新的,哪些对我国有利,哪些对我国不利,他都清清楚楚,并且有自己的观点和结论,有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对哪条应做如何修改都有具体的建议……如果你认为他不知或不清楚,在他面前想混过去是行不通的。你只有好好学习,认真准备,才有资格与他在一起讨论……他真是做到了与时俱进。

朱老一直在思考我国法律运转体系的构建问题,设想并拟定了二十几个研究课题,急切地期待我们后人去研究和立法,殷切地希望在这方面再下一番功夫、努一把力,使我国的航运事业在依法治航方面也走在世界领先的行列。他老人家说,我国航运事业发展到今天,应该有资格,也有能力去完成这一历史使命。每次见到他,首先谈的就是他的这一浩大工程的设想,寄予后人去实现的愿望。他老人家对事业的执着追求,对国家的热爱忠诚,对民族的兴旺发达,胸怀远大抱负和梦想始终激励着我,感染着我。他不但是中远的“宝”,而且也是航运事业的“宝”,国家的“宝”。我为自己身旁有这么一块“国宝”级的老专家而感到无比的骄傲与自豪。他是我国的真正知识分子。我们应该像他老人家那样学习、工作和生活,让我们的人生更加有意义。

朱老身上总有一股年轻人精力旺盛的劲儿,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特别是海商法协会的活动,有时协会工作人员考虑到他的年纪,未通知他。他知道了还很生气呢。2013年海商法颁布20周年之际,在他老人家的要求下,他不但参加了北京的座谈会,做了长篇发言,还去大连参加了座谈会,高兴极了。

“我要走了”!餐桌上,朱老的这句耳语重重地敲打着我的心,我在心中,默默地为他老人家祈祷活到百岁!

那些天我是在煎熬中度过的,一方面想听到朱老的消息,一方面又害怕听到他的消息。2015年5月24日朱老离开了我们。朱老这棵大树倒下了,但朱老的精神却深深地扎根在我们的心中。我们一定像他老人家那样一辈子追寻人生中的纯真!


【纪念中国海仲成立60周年专栏】孟于群:我与海仲

(2010年作者夫妇与90多岁高龄海商法资深专家朱曾杰先生在海底捞共进午餐)

02 “我会一辈子心不安”
       还有一位令我敬重的前辈—中国法学会的徐鹤皋先生。外运总公司因处理涉外案件的需要,早在六十年代就成立了索赔小组。我在外运总公司索赔组工作时,认识了徐老。那时我一方面从事过海上货物运输业务,对海上货物运输与租船业务的具体做法比较了解和熟悉;另一方面在索赔工作中处理纠纷较多,不仅涉及海商法,对租约合同条款也有一定的了解与熟悉。所以外单位来了解情况时,开始是我的师傅高清渊和余本松接待,后来就轮到我来出面接待了。记得徐老(当时是中国法学会的资深法学专家,也是海事仲裁员)和任继圣(曾任中国律师协会会长和贸仲副主席,精通四国外语),常来我公司。他们在法学上很有学问,研究得也很深,却自认为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租船业务的具体操作环节,仍不是很熟悉。为了将来更好地处理海事诉讼或仲裁,于是经常到我们办公室来,大家坐在一起探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一来二去,我有了更广泛的结交朋友和学习的机会,从中不断充实自己,学到不少法律专业知识,还学到了做人做事的道理。徐老是我的老乡,解放前就参加了革命,平时生活极其朴素,衣着极其简单,可对自己要求极其严格。他修养极高,做人有底线。更让我终身难忘的是:1998年10月28日,在香港工作的我去机场接徐老,并按他的要求,安排入住华润招待所。为了节省开支,74岁的他与小张住一间房,每天400港元。老人艰苦朴素的作风未曾改变,能节省的尽量节省。如果我们现在当权的干部都能这样想、这样做就好了。其实,老人家也是工作了一辈子的离休干部,本次又是为了冶金总公司的一个诉讼案子,从伦敦处理完返回途中路过香港的。该案涉及几百万美元,如今已是第十一个年头了,经过开庭审理,他代表的冶金总公司终于胜诉,免除了冶金总公司的责任,真是不容易。这个案子主要打的是程序问题。他在香港办完事,顺便到我办公室来参观一下。老同志加老乡来了,我不知送他什么礼物好,于是准备给他一些港币,让他自己去购物。话刚说出口,徐老立即推出双手表示拒绝,并对我说:“小孟,使不得,使不得,收了你这笔钱我会一辈子心不安。”于是我连忙解释到:“这不是公家的钱,是我的工资”。但他还是坚决不收,他说:“那也不行。我没替你做任何事,不能无缘无故收你的钱,无功不受禄,否则我会睡不好觉。”徐老的反应让我感到震撼,触动了我的心灵,他老人家的举动特别真而纯,但带给人的反思却是一辈子的,人活在世上究竟应该如何对待金钱?如何做人?如何做事?这件事无不彰显徐老从骨子和血脉中的廉洁作风和他做人的准则,令我肃然起敬,顿时他老人家在我心中的形象更加高大起来!我总在想:要是我们国家的干部、党的干部和法律工作者都能像徐老这样该多好呀!每当想到这一幕,我都心潮澎湃,久久不能平静。我在心中永远告诫自己:做人就要做徐老这样的人!【纪念中国海仲成立60周年专栏】孟于群:我与海仲

(2018年5月19日作者夫妇看望阔别已久的96岁高龄的徐鹤皋先生)

03 “我来请教你”
       高隼来先生是海仲的创始人,时任海仲副主席和贸仲副主席,也曾是中国海商法协会的副主席。在法学界,尤其是在海商法界德高望重,受到大家尊重敬仰。他一生与世无争,不为名利,尤其在鲜花、掌声和名誉面前都很低调。他为人正直诚恳,对待工作极其认真负责与严谨,称得上是一丝不苟、精益求精;他知识渊博,又那么谦虚。在我与他接触的三十多年里,不但从他身上学到许多知识,还学到许多好思想、好品德、好作风。他是我的良师益友,是我一辈子的学习楷模。高老办事非常严谨,虚心好学,他的处事风格给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虽然他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资深仲裁员,但在处理仲裁案件中,无论是作为首席仲裁员,还是作为普通仲裁员,他都在开庭前认真阅读双方提供的证据,开庭后仔细倾听双方的意见,写裁决书时用词非常严谨,并站在双方的角度去反复思考推敲全面分析,斟酌每一条法律是否适用得当,道理充分,证据确凿。若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具体业务与环节不十分清楚,或者未完全弄明白时,他不会忙于下结论,而是走出去,下到基层有关单位,反复咨询提问,直到把问题彻底搞清楚,才会提出精准意見或做出裁决,让当事双方心服口服,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记得九十年代初的一天,我刚上班,正在进口大楼二楼外运总公司近洋处伏案工作,耳边好像听到有人叫“小孟”,顺着喊声猛抬头,只见到老高笑容可掬地提着一个黑色的手提包朝我走来。我赶紧起身迎上去,握住他老人家的手问道:您怎么来了,找谁呀?他答道:我来请教你。听后,我心里忐忑不安,不知所措,不知他要问些什么问题。因为那时的我还只是海事仲裁队伍中的一名新兵,他已是一位资深的老仲裁员啦!还有一个案件,是一条租船在进天津港的航道上碰到一个锚,致使船舶受损,产生了货损,需要仲裁庭判定此港是否为安全港,即航道上的这个锚是该船在进港前就已在航道上,还是该船进港时漂流到航道上的?为此,他又一次来到我办公室向我这个年青人咨询,问我在租船业务中是否碰到过类似事件,同时还想听听我对此案的意见。我真是一次次被感动着。更让我感恩的是,2009年我准备出版《国际海运疑难典型案例精析》一书,该书共分十六大类,其中第十一类为海运仲裁篇,列举7个案例分析,其他类中也有一些仲裁案例。当时我心里琢磨来琢磨去,很想请高老出面给我作序,但又怕他不肯答应,因为按他以往的“规矩”,轻易不会答应的。终于有一天,我鼓足勇气,登门拜访,轻声轻气地向他提出了我这个小小的心愿和请求,然而,令人兴奋的是,高老欣然答应了,我真是喜出望外啊!当时,他只问了一句话,要写多少字。这样的一幕幕情景好象就在昨天,始终历历在目。


【纪念中国海仲成立60周年专栏】孟于群:我与海仲(2016年作者夫妇与90岁高龄的海商法资深专家高隼来先生合影)

肆 难忘的仲裁经历

01 具有意义的案件
       这是一宗英国法院二审胜诉,赢得北京仲裁最终完胜的案件!是英国法院两审判决租约的“浮动”仲裁条款有效的第一案。此案外运总公司维护了我国仲裁管辖权的尊严。那是1990年1月18日,德克薩斯星轮航行在香港至新加坡的途中,发现船上第二舱装有危险品环氯氯炳烷集装箱泄漏有毒化学气体。该轮抵新加坡港口后遭拒绝处理这批货,在此情况下,二船东坚持继续航行欧洲目的港处理;外运总公司坚持回青岛港,卸下有问题的货物并处理,然后再航行至欧洲目的港卸货,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造成该轮在新加坡滞留20多天,产生船期损失。最终还是外运总公司坚持了自己的意见,于是产生纠纷,二船东本应根据租约第35条有关“本租约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或在伦敦,由被告人选择”的约定,提交仲裁。但二船东完全不顾租约明文规定的仲裁条款,单方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我外运总公司律师和英国律师紧密配合,认真研究英国有关法律,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坚持在我国北京仲裁,并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1)承租人即外运总公司与船东所签租约中的仲裁条款是明确的、清楚的。(2)该仲裁条款是一个书面的、有效的仲裁条款,符合1958年《纽约公约》的有关要求,原告(挪威)、被告(中国)、法院(英国)所在国均是上述公约的缔约国,更应尊重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因此,要求英国法院驳回原告请求。(3)本案中实实在在存在着纠纷。(4)在北京仲裁,就是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海仲在国际上是有相当声誉的,仲裁员中不仅有国内资深的专家,而且还有境外的专家。目前我国有一大批从事海商法专业的人才,所运用的法律原则也是与国际惯例和做法相一致的,在北京仲裁同样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决。(5)本案应在被告所选择的北京进行仲裁,应适用我国法律。1992年8月英国一审法院和1993年5月英国上诉法院均判决德克萨斯星轮纠纷一案租约中的仲裁条款有效,停止了诉讼程序。此案被列为英国劳合社判决“浮动”仲裁条款有效的首个判例,该案对航运界影响较大。二船东败诉后,转至海仲提起仲裁。此时,外运总公司称二船东仲裁时效已过,请求海仲驳回二船东的申请。海仲采纳了外运总公司的意见,驳回二船东的仲裁请求,最终以二船东彻底败诉了结此案。本案胜诉的重大意义,不仅在于它为我国赢得了仲裁管辖权,而且对判例法系的国家来说,也将成为英美法系中关于“浮动”仲裁条款效力的经典判例被载入史册。这个案子维护了海仲的权威性,认定了我国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也是我一生中处理涉外仲裁最具有意义的案件之一。


02 独任棘手的案件
      作为独任仲裁员裁决案件有时十分棘手。因为案件标的虽然不大,但案情却很复杂,有些事实又难以举证,更加重了裁判的难度与责任。记得有一次,我接案后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开庭前列明了问题清单和案件焦点,庭后对于争议较强的问题反复思量,查找依据,并向业内其他专家虚心请教,最后撰写出40余页的裁决书,花费我不少时间和精力。该裁决书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该案结案了,而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即如何做一名公平公正的仲裁员?多年来,在担任海事仲裁员的过程中,碰到各种各样的案件,有的责任较易划分,很快能够认定和作出裁决;有的审理起来就很棘手,不像小葱拌豆腐一清二楚三七开或四六开,或按责任比例大小划分;有的案件很难拿捏,似乎认定某一方负全责有一定道理,认定双方都负全责或双方都不负全责也有一定道理,但按比例划分又无法做到,要么一方胜,另一方输,要么一方败,另一方胜,纠结得很。实践中许多案件常常是不规范(做法不规范、合同签署不规范)、不严谨的,或证据不足,或证据缺胳膊短腿,或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加上案情并非清晰,想找类似案件参考都找不到;想套用法律相关条款又套不上;想寻找高人请教,一打听未曾有人处理过;双方代理律师也不给力,无书面代理词或代理词很简单。面对种种案件,尤其担任独任仲裁员,真是一种考验和挑战;同时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也是一种动力和潜能的挖掘。我充分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所熟悉的行业特长,发挥长期积累的仲裁经验与技能,力求使案件得以精准的裁决。每每裁决后,再次进行回顾总结提升,以使自己不断胜任这份仲裁员的工作。今天在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在瞬息万变的互联网时代,不加倍学习就要落后,就会被淘汰,所以人要活到老学到老,才能练就一身硬功夫,才能心里踏实、有底数。
03 面对考验的案件
       我在每个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都坚持按规矩办事,做到干干净净,不搀杂念。有一次碰到一个案件,被申请人的总经理也是海事圈的人,他们认为自己很有理,如果败诉金额很大、责任很重,希望仲裁庭能多听听他们的意见。于是,通过关系找到我,多次打电话找我,想邀请我去吃饭。我理解他们的心情,但仲裁庭是有纪律要求的,不能见任何一方当事人。所以我一律谢绝了。我不仅不能与他见面,也不能在电话里透露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事,这是仲裁的规矩,我不能破坏这一规矩。当了几十年的仲裁员,我还是懂得的,要公正,要维护自己的声誉,不能断送一名仲裁员的一身清白。开庭后,我并未因此而影响自己主持仲裁工作的正常进程,也没偏袒任何一方,而是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发言, 让他们尽量阐述各自的理由,不带一点个人情绪。庭后写裁决书时亦是同样心态,无论关系远近,都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做到公正公平。即使该当事人因为没有被裁定全胜而不满,甚至失联与我,也无关紧要。这样的结果,我是仔细谨慎斟酌的,面对考验我做到了规规矩矩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坚守了自己的底线。守住自己的底线,一辈子清廉并非易事。记得退休时,一位老总和我说,“孟总,你真幸福,安全软着陆了。”这话对也不对,为什么这么说呢?说对,是因为退休时,我的确是安全软着陆了,说不对,是因为我还活在这个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中,充满诱惑的社会里,仍然需要保持廉洁作风,清醒的头脑,继续守住自己做人的底线,否则还不能算是安全的。在我的仲裁生涯中,绝不能做任何有损职业道德、违反仲裁规则的事,我的这一态度与立场是一贯的,是坚定的。
04 终身遗憾的缺席
       记得海仲2015年仲裁规则实施之际,海仲与北京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模拟仲裁庭活动,我被邀请与张永坚、雷旭晖组成模拟仲裁庭,同时由王英波和蒋敬业两位律师分别担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代理人出庭。当时我欣然接受了,希望能够出一份力。活动定于9月在北京大学模拟法庭进行。随后海仲组织我们参与模拟庭活动的仲裁员和代理人召开了第一次预备会议。会前我做了认真的准备,会上做了积极的发言,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争取相互配合,圆满完成任务,五个人信心满满。但谁也没料到我竟然缺席了。由于我身体突然出现情况住院了,不得不违心地退出了这次模拟仲裁庭的活动。说违心是因为住院了还不甘心,不想退出,一心只想有利于海仲事业发展的活动就要积极去做去推动。后来直到我爱人陈震英知道了说,你都这样了,还不及早告诉海仲齐骥,尽早换人替代你。最终在医生决定做手术的情况下我才放弃,由陈震英代我向海仲表示歉意和遗憾,让他们临时换人了。这件事不仅让我至今感到遗憾,就连共同参与此次活动的几位战友也为我的缺席而感到遗憾,因为我们当时都认为组织这样的活动很有意义。

伍 几点体会

       自1989年担任海事仲裁员以来(后又被聘为贸仲仲裁员和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自己做过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亲自处理约50个仲裁案件,体会深刻的是:
01 不忘规矩,坚守底线
       每接手一个案件,既是挑战也是考验。我们必须遵循规矩,遵守底线,认真负责。
     (1)庭前准备,认真负责。对每个案件,无论涉及金额几万元还是几千万元,审阅的材料几十页还是数百页;无论自己是一般仲裁员还是首席或独任仲裁员,都应当对当事双方提供的资料仔细阅读,有的案件甚至要读多遍,划重要标记。遇到字迹不清晰、英文字母太小写不规范,我都会用放大镜仔细看。担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时,我要自己写出较详细的庭前提纲,及庭上要向当事双方提问的内容,开庭时,资料多就分成两部分或三部分,肩扛手提,有时甚至放在行李箱中拖去开庭。(2)庭中调查,无私无畏。每个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我都会遵守仲裁规则,坚持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做到不偏不倚、平等相待。即使庭上出现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当场污辱我,并威胁庭后要去仲裁委和法院告我,我也毫不畏惧坚持自己的正确立场;有时候对我硬的不行,庭后又来软的,发短信给我,声称自己错了,赔礼道歉,对此软行为我也不买账,裁决时,仍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裁决。(3)庭后裁决,仔细谨慎。对每个案件的裁决书,我都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按照仲裁规则,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决。为了达到准确,当自己吃不准时,就去翻阅许多有相关的资料,向专家学者请教,进行再三推敲,不停地仔细思考,直到搞明白,心中有把握了,才下笔作出判断,做到有根有据,以理服人。
02 认真谨慎,裁决案件
       在裁决案子时,要积极不拖拉,因为这既是一个人做事的风格与习惯问题,又是仲裁规则中的一个要求。仲裁与诉讼的一个很大区别就是仲裁时间短,诉讼时间长,这恰恰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事物总是有两面性,在讲积极高效时,切不可忽略谨慎行事,因为我们处理的仲裁案件中有难有易,须区别对待,绝不能图快而草率作出裁决,哪怕是争议金额小的案件,也要作出精准的裁决,对于金额大的案件,更要谨慎认真地斟酌每一句话,这样才能作一名合格的仲裁员,也是要想长期做仲裁员,应具备的最起码的要求和条件之一。在仲裁实践中,我们应对哪些情况区别对待和处理呢?我也归纳总结一下:(1)有的责任很分明,就像小葱拌豆腐一样容易作出裁决;(2)有的责任刚好一半对一半,此类案件也好作出裁决;(3)有的责任很清楚,但证据不足也好裁决;(4)有的责任不是很清楚,但证据比较清楚充足,裁决起来虽然很纠结,但最后还是可以下手裁决的;(5)有的责任不清楚,双方提供的证据也不充分,或有瑕疵,加上事实也不清楚,此类案件就比较纠结了,到最后都难于落笔,这就累苦了仲裁员,必须下大力气去作裁决;(6)最难的案件莫过于双方当事人做的业务本身就不规矩,不规范,情况不明,证据又缺乏,不仅缺胳膊缺腿,而且没有明确能适用的法律条款,最后只好凭经验处置,作出裁决。


03 做一名称职的仲裁员不容易
       当一名仲裁员不容易,做一名合格的仲裁员更不容易,成为一名好的仲裁员就更难了。仲裁与诉讼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一定区别。仲裁员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需要对其所进行仲裁的行业很熟悉。我结合几十年的仲裁实践,觉得要想当一名好的仲裁员必须首先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熟悉某些行业业务,是该行业的行家里手;二是熟悉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三是了解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四是具有很高的职业道德,能做到公平公正合理进行裁决;五是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对所进行仲裁的案件要思路敏捷清晰;六是善于倾听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具有较高的仲裁技巧和调解能力。总之,作为一名仲裁员要明白:仲裁员有“风光”的一面,像法官一样有权作出判决;但也有人们所不知的“苦楚”,像病人一样纠结痛苦。同时他不像律师那般,虽会累一些,但钱多,当仲裁员苦累,收入甚少,所以,要想当仲裁员就要有吃苦的思想准备,就要明白在我国当仲裁员是一种社会责任,是一种担当,是对社会做出一份贡献,而不是一条发财之路。

孟于群 于2019年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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