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六十年的回顾与展望
本期作者
蔡鸿达,1982年毕业于齐齐哈尔师范学院外语系,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双学士班。1992年至1993年获国家教委奖学金在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法学院学习。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会员。曾任中国海仲副秘书长兼上海分会秘书长、中国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海洋法学会常务理事。自1982年先后在化工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室、洛杉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贸仲秘书处和海仲秘书处工作。1958年11月21日,在周恩来总理的主持下,国务院全体会议第8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决定规定,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任务是解决海上救助、海上碰撞、海上船舶租赁合同等三类争议,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了海事仲裁案件审理程序、裁决效力、调解、仲裁费用等主要内容,是我国第一部海事仲裁的法规性文件[1]。1959年1月22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正式挂牌对外开展业务。中国海事仲裁专业机构的设立,有力地促进经济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发展,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成就。在六十年的探索中,海仲受理了一大批海事海商案件,独立公正地做出了裁决,成为国内外知名的专业仲裁机构,积累了丰富的海事海商争议解决的实践和理论基础。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海仲在规则修改、仲裁员队伍的建设、面向航运市场服务以及机构改革等方面业务取得了新的发展,是中国改革开放在法治领域的重要成果。仲裁规则是仲裁行为的准则,被称为仲裁的程序法。海仲通过多次修改规则,贴近航运市场,反映国际海事仲裁发展主流,呈现开放性和国际性的色彩,努力与联合国贸法会推荐的《仲裁规则》接轨。其背景是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将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国务院将修订仲裁规则的权限下放给中国最大的国际商会,体现了中央对海仲在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公信力的厚望,加速了海仲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此次仲裁规则是在实施了近二十年的原《暂行规则》基础上进行的。主要内容有:1.扩大海事海商受理范围,将原有三类管辖范围基础上,增加了海上环境污染争议类案件,以及其他双方愿意提交会海仲仲裁的案件;2.明确了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预见到海仲业务必将在沿海城市发展的趋势;3.更加科学合理地规定了仲裁费的收支,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经颁布,为与国家的特别法相配套,在仲裁程序、证据规则、财产保全、专家鉴定人等方面做了适当修改,同时增加了简易程序和书面申请的条款,特别是书面审理,符合海事仲裁国际通行的做法。采用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并轨制,保持海事专业特色。这是为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也为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程序法》相衔接而进行的修改。本次规则修改有以下特点:1.扩大受理范围,管辖权范围列为12项,更加合理科学化,用语更加规范准确;2.临时保全措施与海诉法保持一致性,明确分为财产保全、海事证据保全、海事强制令以及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几个单列条款;3.根据国际商事仲裁新趋势,增加第三人参加仲裁、合并审理的条款;4.鉴于海事仲裁实践中所遇到的案件与司法交叉及其他程序问题,增加中止程序的规定,保证程序的透明度和时间的合理安排[2]。其主要修改的内容是:1.鉴于海仲为配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上海办事处已经升格为分会的现状,在规则中确立了海仲上海分会独立办案的地位;2.扩大了受案范围,体现对物流、渔业争议受案的兼容;3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有更多的保证措施,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4.加快仲裁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如对简易程序从争议标的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5.首次对出版案例集作了具体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思,与国际通行的办法一致,也有利于海仲对外宣传与业务交流[3]。为适应国家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需要,海仲制定了深化改革方案。修改的主要内容:1.落实改革方案,将原秘书处履行的案件程序管理职能改变为由仲裁院履行;2.增加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规定;3.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的规定,符合国际商事仲裁通行的仲裁庭自裁原则;4.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规定;5.增加紧急仲裁员的规定;6. 强调程序的灵活高效,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在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前提下,仲裁庭可以决定以纠问或抗辩方式审理案件;7.将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标准由原来的人民币100万元提高到人民币200万元;8.增设“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章,以满足海仲香港仲裁中心办理案件的需要。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通行的机构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分别计收的收费办法[4]。主要修改内容:1.受案范围扩大,实现业务延伸,进一步明确受理“航空、铁路、公路等相关争议案件”以及“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争议案件”;2.北京总会与分会协调并进,便利当事人就近解决争议,放大港航城市的分会及各仲裁中心的功能作用,灵活而妥善地处理原仲裁条款一刀切的问题,突出中国海仲及其分会作为统一仲裁机构的品牌优势[5]。 海仲六次修改仲裁规则,反映了海仲努力为航运企业服务、面向世界的大格局意识。仲裁员是仲裁案件审理裁决的主体,是构建仲裁公信力的核心和关键。仲裁员的道德品质、职业操守、素质能力、工作态度以及仲裁员队伍的结构等因素,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质量,也关系到海仲长远健康发展。1959年海仲创建时,委员即为海仲仲裁员,由航运、贸易、法律、保险界各部门推荐的25名专家与社会知名人士组成。1988年海仲名册首次吸收两名境外人士担任海事仲裁员。2017年的新名册增加了更多专业领域的专家,其中中国内地仲裁员288人,港澳台及外籍仲裁员75人,均从具有航运、物流、保险、金融、建筑、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专家中聘任,这些仲裁员包括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国内仲裁员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一流国际仲裁员,能够适用中国法、英国法等多国法律并参照国际公约审理案件,他们分别来自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印度、丹麦、意大利、巴西、比利时、瑞士、智利、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23个国家和地区[6]。为配合2018年新规则的实施,2018年8月海仲又增聘195名仲裁员,175名中国内地仲裁员以及20名港澳台及外籍仲裁员,分别涉及航空、计量、造船、物流、保险、海事金融、国际贸易、建筑工程等专业领域。增聘后全部在册仲裁员人数总计达到558名,包括中国内地仲裁员465名,港澳台仲裁员25名,以及外籍仲裁员68名。海仲历来重视对仲裁员的培训和业务交流。每年举办形式多样的沙龙等业务活动,提高仲裁员的职业道德,熟练掌握仲裁程序。合理协调仲裁庭与仲裁机构的关系,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情况下,加强仲裁裁决的核稿工作,保证裁决书的质量。对疑难问题,根据仲裁庭的请求,发挥海仲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许多意见多数为仲裁庭所采纳。此外,海仲充分发挥仲裁员在各个航运物流领域宣传推广仲裁的优势,每年举办很多专题讨论会,分析航运界热门话题,为企业提供咨询意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海仲属于机构仲裁,由经办秘书负责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从事仲裁程序的辅助功能,因此经办秘书作为日常管理的作用非常重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精神,海仲经过多年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经办秘书的选拔、培训、考核制度,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稳定的仲裁秘书队伍。他们均毕业于国内外一流高校的民商法、海商法专业,具有硕士以上学历,能够熟练地使用中英文作为工作语言,他们为海仲高质量的裁决作出重要贡献。2000 年上海市政府提出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并向贸促会提出希望将海仲办事处提升为上海分会,方便当事人在上海仲裁。贸促会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决定在上海设立海仲分会。2003 年 1 月 7 日海仲上海分会正式挂牌,同时挂牌的还有海仲渔业争议解决中心,这是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与贸促会合作,将海事仲裁和调解工作引入渔业系统,为海洋经济服务的重要举措。从此,中国海事仲裁历史终于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从国际海事仲裁的发展史来看,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海事仲裁机构才能最有效地体现仲裁本质,有效地利用航运的各类资源、就近办案、为市场所接受;伦敦、纽约、汉堡、新加坡、香港等均凭借地理位置的优势,成为国际海事仲裁的中心。海仲将工作重点放置上海,是符合国家战略计划,顺应国际航运潮流的,海仲寻找到发展的重要契机。一直以来,贸促会的历届领导对上海等沿海港口城市开展海事仲裁予以大力支持,多次指示,要提高服务意识,加大海事仲裁在中国海运资源最集聚的上海工作的力度,和最高院提出的建设亚太地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相配套,将上海建成有影响力的海事仲裁中心。海仲积极参与了上海市政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软环境建设课题》的编写工作,提出国际航运中心不可或缺的是优质的海事法律服务环境的保障,海事仲裁等海事法律服务业应成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海事法律服务业中,海事仲裁处于枢纽地位,通过海事仲裁的发展,可以将海事律师、海事咨询、海事检验、公证公估、海损理算、海上保险、保赔保险等其他海事法律服务带动起来,并推进海事法律服务业整体发展,有助于现代国际航运中心的建立。2009年 4 月 14 日国务院第 19 号文明确部署上海要在 2020 年建成国际航运中心,作为软环境建设重要标志的海事仲裁被列为服务业产业的重要内容。据此,上海市政府 2012 年《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具体部署:“制定并推广以上海为仲裁地的船舶买卖、船舶租赁、船舶建造、船舶修理等航运交易推荐格式合同。扶持海事仲裁机构发展,完善海事仲裁制度,提升海事仲裁质量和声誉。”在这样良好的外部环境下,海仲努力在上海开拓法律服务市场。这一时期海仲业务发展工作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作为一个非营利的专业仲裁机构,只有密切关注航运市场的信息,倾听航运主体的声音,才能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为国内外航运当事人排忧解难。海仲充分利用上海港的优势,深入航运业一线调研,提高内部工作效率,充分尊重航运实践与惯例。举办各类业务研讨会,与上海海运法律院校建立了密切的学术交流关系,在长江三角洲沿海城市已经形成了良性的循环。高度重视培训与学习,在仲裁员、调解员以及秘书人员的团队建设方面做好基础工作,形成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和高效率的秘书经办人员队伍。尊重仲裁员和专家,使得上海海事仲裁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了咨询规划的作用,增强了上海海事仲裁的凝聚力,为海仲在上海的持续稳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海仲上海分会做出的 600 多个裁决书全部得到当事人的自动履行或法院执行。二是加大拓展力度,在多元争议解决方面努力创新。在农业部渔业指挥中心的大力支持下,“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处理渔事纠纷的工作机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东海海区渔业调解工作被农业部作为渔业法治的创新举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2006 年 8 月 22 日,在中国海事局的大力支持下,作为首个试点单位,在上海成立了海仲上海海事调解中心,以充分发挥“民间调解”及“海事仲裁与仲裁相结合”解决海上事故纠纷的重要作用。继后又在南京、芜湖分别设立江苏海事调解中心和安徽海事调解中心,也为海事主管部门转变行政调解职能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2011 年 7 月 1日中国首个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正式启动,海事法院在诉前、诉中鼓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海事调解中心,通过专家的调解工作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不成的及时恢复诉讼程序。上海分会与上海海事法院的诉调对接机制顺利开展,充分发挥了专家团队资源的优势,是多元化争议解决争议、促进和谐社会的新亮点。2012 年 8 月 15 日海仲上海分会与香港海员工会签署《合作协议》,海仲上海分会受香港海员工会及其他国家海员工会委托,在要求协助处理海员劳资纠纷时给予协助,香港海员工会承诺推荐海事仲裁和调解在海仲处理。海仲上海分会先后为印度、乌克兰等国船员提供了咨询和协调服务,该机制为贯彻国际公约,维护海员合法权益发挥积极的作用。此外,海仲上海分会积极协助中国贸促会海损理算中心在上海落户工作,2011 年 5 月 10日中国贸促会与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加强海事法律服务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合作框架协议》,中国贸促会承诺在浦东新区着力发挥海事仲裁、海损理算、海事调解、海事法律咨询与培训方面的功能。海仲上海分会还积极参与沿海办事处的组建工作,不断开拓沿海地区的业务。三是坚持基础工作,在标准合同体系建立做出有益尝试。标准航运合同系列(上海格式)初见雏形,这也是中国航运界争取国际航运话语权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专家优势,逐步形成了上海格式体系。先后出版《航运标准合同(上海格式)第一分册》《航运标准合同(上海格式)第二分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操作指南》《BIMCO标准造船合同(中国版)》《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中国海事仲裁案例精选 (2007—2013)》中英文版本等,海仲的标准合同在航运界深受欢迎,使得海事仲裁条款得到进一步推广。四是加强国际合作,提升上海海事仲裁的品牌优势。为进一步借鉴学习国际海事仲裁经验,提升中国海事仲裁国际形象,在贸促会和上海市政府的帮助下,海仲于 2012 年 5 月成功申办在上海举办第十九届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2015 年5 月因故改迁到香港举办。但多年来通过申办和筹备大会的过程,达到了宣传中国海商法律制度、提升中国海事仲裁的目的。海仲和波罗的海航运公会(BIMCO)合作,签署合作协议,BIMCO 授权海仲制作其新造船格式合同的中国版本,在此基础上,同意在其系列格式合同中采用中国海事仲裁条款,并适用中国法律。BIMCO 是国际航运界有影响的船东协会组织,其制定的标准航运格式合同在各国海运业非常普及,这是 BIMCO 历史上首次与中国内地机构合作,表明了 BIMCO 对中国航运市场的高度重视[7]。上海海事仲裁已经成为中国海事仲裁的重要标志,海仲整体受案量迅速增加,2012年起,一举突破了三位数的记录,为中国海事仲裁发展开创了新的局面。海仲在上海十多年接地气的探索经验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为继后成立的海仲分支机构所借鉴,推动了中国海事仲裁的快速发展2017年年初,中国贸促会决定对海仲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海仲不再与贸仲合署办公,开始独立运营[8]。海仲与贸仲合署办公,曾经在一段时间内适应当时经贸航运业务互补的需要。随着中国在国际经济格局中的重大变化,60年来形成的中国涉外仲裁管理模式显然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创新转型,发挥专业化的优势,是海仲业务发展的唯一出路。由贸仲秘书局管理海仲处,两机构的业务性质毕竟是有差别的,行政管理简单划一,海仲的专业特点难以有效地得到发挥;事实上存在着海仲人员配备不足、拓展力度不够等情况, 限制了海仲业务发展, 海仲也未能形成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模式。海仲独立运营的决定正是海仲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发展问题。在机构调整后的两年多时间内,海仲在北京和沿海港口城市城市开展了很多具有影响力的业务活动,在提供传统仲裁服务的基础上,举办各类培训和研讨会,特别是针对国内外航运热门问题进行高层次的专题讨论会,反响很好;提供延伸仲裁服务,将仲裁服务前置,充分发挥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2017年12月16日成立航空争议仲裁中心和航空调解中心。2018年8月4日海仲与广州海事法院《关于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合作备忘录》。海仲还与专业协会合作,组织专家学者制定了多种版本的航运格式合同,向航运物流市场推荐。海仲近期提出的发展目标是:到 2020 年将海仲打造成为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海事仲裁机构,2025年成为一流的国际海事仲裁机构,实现打破伦敦长期垄断中国涉外海事仲裁市 场格局,为中国仲裁机构在海事仲裁市场争得一席之地。围绕上述发展目标,海仲最近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基础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仲裁法律制度。相较于海运业的发展,法律依然是短板。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中外当事人选择海事仲裁地的首要考虑因素。完备的海事法律体系,既体现历史渊源,又面向未来需求;既符合中国国情,又接轨国际趋势。二是积极跻身国际航运中心产业链。上海港、广州港等形成了以自贸区为核心的物流航运集疏运资源的聚集,国际航运中心已初步成型。海仲将业务发展重点延伸至国际航运中心,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资源,贴近客户,扩大案源。三是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高海事仲裁国际化水平。海仲将加强与外国海事仲裁机构等对口单位的交流与合作,通过签订双边合作协议、深化交流,扩大中国海仲的国际影响力。同时,海仲将积极主办并参加国际上重要的海事研讨会,代表中国海事法律界发声。跟踪业界热点问题,宣传推广中国海事仲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提高海仲的国际化进程。此外,海仲将参加国际海事仲裁员大会(ICMA)、国际商事仲裁大会(ICCA)、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联合国贸法会仲裁会议等重要国际会议,参与亚太区域仲裁组织、大中华论坛等区域组织的会议,不断扩大影响力,提升话语权。四是加快创新服务模式,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信息化系统。互联网时代,海事仲裁服务方式的改革不可避免,如何快速提高仲裁机构信息化水平、借助新技术手段提高海事仲裁服务效率,也成为了海事仲裁机构发展的新课题。在此背景下,海仲将利用互联网、微信等平台加强与业界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加快建立海事仲裁网络平台,实现包括网上立案、网上仲裁等功能,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利的网络仲裁服务。五是加强人才储备,培养国际化的海事仲裁队伍。海仲将扩大名册中外籍仲裁员占比,向国际仲裁机构推荐中国籍仲裁员,扩大中企在国际仲裁中选择中国籍仲裁员的范围,积极参与国际仲裁实践,构建高端仲裁员人才队伍,服务于国家海洋强国建设;定期举办仲裁员培训、沙龙等活动,为仲裁员提供信息交流和业务提升的平台,同时规范仲裁员职业操守,打造一支国际化、专业化、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的海事仲裁员队伍;定期组织秘书人员学习、培训等活动,做好海仲自身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工作。此外,海仲充分发挥海事仲裁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储备海事仲裁人才后备力量。六是深化行业联动,塑造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软环境。一方面,海仲将积极参与并推动航运、造船及保险等相关行业协会起草标准格式合同,规范企业经营,落实仲裁条款。另一方面,海仲将集中并分别走访港口、港航、海工装备、救助打捞、水产等企业,通过举办法律培训会、座谈会的方式,深入了解企业需求,有针对性的提供法律服务,提升航运软实力,为航运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9]。总之,海仲将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围绕以海事为中心的“大物流”“大交通”业务发展理念,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推进案件管理精品化、争议解决机制创新化、机构视野国际化,着力提高我国海事仲裁的公信力,助力我国亚太海事仲裁中心建设。破解短板因素,正视发展中的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寻找有效措施。海仲目前的案件数量与中国作为航运大国的地位不太相称,也是海仲发展中绕不开的一个瓶颈问题。国际海事仲裁主流为临时仲裁,符合航运特性,我们无法扭转航运企业长期形成的习惯做法,相反的要适应行业特点。海仲在推动中国仲裁法和海商法的修改、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方面,是大有可为的。2017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根据先行先试的原则和精神,允许自贸区内的企业之间订立仲裁协议,以临时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海仲可以开展机构仲裁深化与临时仲裁试点的双规制,向自贸区的港航企业推广临时仲裁条款,数量问题有可能加快解决。借鉴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经验,在自贸区临时海事仲裁规则制订和实践方面,海仲值得认真研究和规划。此外,仲裁规则已经为海仲香港仲裁中心专门制定了境外特别的程序管理措施,在海事仲裁与调解工作中有条件取得更多的临时仲裁经验。上海港作为世界第一大港形成了以自贸区为核心的物流航运集疏运资源的聚集,特别在中央做出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疏散非首都核心城市功能的决策后,中国最大的航运公司中远集团公司以及在京众多航运、保险公司及相关协会纷纷南迁上海,助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已见成效。作为直接为航运企业服务的海事仲裁业务,应及时调整工作目标和市场开拓的策略,继续将工作重点放置上海,有效地利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资源,贴近客户,以点带面,海仲上海分会的成功经验值得认真研究总结。2019年8月7日中国已经成为《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首批签字国,国际商事海事调解的灵活、高效、低成本优势已在国际公约中得到法律保障。海仲第一部仲裁规则中已确立了中国特色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和程序,六十年来的实践使得中国海事调解经验更为成熟,先后成立了海事调解中心、航空纠纷调解中心、物流纠纷调解中心、渔业纠纷调解中心,并参与了由24个航运国36名海事仲裁员共同发起的国际海事调解员组织的筹备与2006年10月的成立大会。在中国立法司法部门积极展开与该公约的衔接过程中,海仲应认真总结调解工作经验,及时调整完善与国际公约相配套的调解规则,以便在中国正式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时,中国的各类海事调解协议能够顺利地在国际上获得执行。仲裁的独立公正性更多体现在机构本身的改革,进一步走专业化、民间化、国际化道路是发展方向。海仲已经在体制改革中走出了重要的一步。如何在管理工作中适应航运物流市场的需要,去行政化,提高管理水平,也是海仲拓展工作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目前,海仲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天津、重庆、深圳、 香港、福州、舟山等地设有分会(仲裁中心或自贸区仲裁中心);在国内主要港口城市,大连、天津、青岛、宁波、广州等地设有办事处,还有多个渔业、海事调解办事处,已经形成了一个全国网络分布。在战线长分布广的情况下,须认真研究高效率的工作系统,总会应为基层扎扎实实地做好专业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学习优秀企业的管理模式,搞好内部管理,提升各层级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水平。回顾海仲成立六十年来,在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界各行大力支持下取得了可喜的发展成果,更应增强海仲的历史使命感。海仲作为我国涉外仲裁的领军机构,应发挥积极的引领作用,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完善仲裁规则,提高仲裁服务水平,以公正高效和经济的涉外仲裁赢得国内外当事人的认可。近年来,中国海事仲裁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其发展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支撑。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支持仲裁事业发展,积极加强法院与仲裁机构的对接,大力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支持仲裁制度改革;中国法律界正在致力于“两个中心”建设,一个是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一个是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几代海事仲裁员为此目标奋斗了六十年,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相信在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法治建设的新形势下,这个目标一定会实现。
本文注释:[1] 董有淦:“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创立和任务”《海仲五十年》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2] 蔡鸿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新仲裁规则介绍”《中国律师2001海商法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8月1日[3]蔡鸿达:“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仲裁规则修改构思”《中国远洋航务》2004年5期[4] 于健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说明”《中国海仲官网》2014年11月4日
[5] 张维:“中国海仲发布2018版《仲裁规则》”《法制网》2018年9月17日
[6] 陈波:“发展海事仲裁 助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人民法治网》2017年5月24日
[7] 蔡鸿达:“改革开放促进中国海事仲裁事业的发展”《中国水运网》2015年10月14日
[8] “海仲委与贸仲委‘分家’”《法制日报-法制网》2017年5月3日
[9] 解常晴提供:“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介绍” 2018年8月